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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 1999-02-20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文号 : 建规〔1992〕72号
所属地区 : 所有
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城市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规划局:   

  GPS全球定位导航系统,是一种高精度、高效率的现代化定位技术。为了积极推广应用高新科技,加强管理,加速城市基本控制网改造工作,我部全国城市测量GPS应用研究中心制订了《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经审批同意,现印发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转告我部城市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将GPS高新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城市测量,加强GPS城市测量管理,确保成果质量和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GPS城市测量是城市测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测量GPS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全国GPS城市测量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从事GPS城市测量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测量推广应用GPS高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基础资料的需要,促进城市测量科技进步。   

  第五条 凡进入城市行政辖区从事GPS城市测量的单位,应先向城市勘测管理部门交验由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GPS城市测量任务。

  第六条 全国城市测量GPS应用研究中心负责城市测量GPS成果的鉴定工作,凡未经中心鉴定的GPS城市测量成果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条 申报GPS城市测量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任务书;   

  2、技术设计书(包括选点网图);   

  3、外业原始观测成果;   

  4、技术报告书。   

  第八条 GPS城市测量的成果、资料由城市勘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勘测单位负责保管并提供使用。   

  第九条 有关GPS城市测量管理未尽事项,可按建设部(85)城设字第150号文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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