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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二〇〇六年十月修订)
发布日期 : 2006-10-20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 -
所属地区 : 内蒙
内容
(二〇〇六年十月修订)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同一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所进行的修改。单个苏木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本苏木乡镇规划的控制指标。苏木乡镇间规划指标的调整,必须在旗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旗县(市、区)间规划指标的调整,必须在盟市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因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引起盟市或自治区规划控制指标变动的修改,须在新一轮规划编制(修编)时进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经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因城镇功能定位转变、生态建设、土地复垦,或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新村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进行修改的;
3、经自治区核准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一致的;
4、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
4、土地利用现状清楚。
5、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十分慎重,修改方案报批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完成论证和听证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或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规划修改方案,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
2、规划修改报批材料,在上级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
旗县(市、区)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耕地保有量指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涉及两个以上苏木乡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所辖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属国务院批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规划修改涉及基本农田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修改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依法报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情况进行整体修改或局部修改。
整体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按行政区划范围整体修改苏木乡镇或旗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原划定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区重新布局或调整。修改苏木乡镇或旗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有充足的依据,不能随意或频繁修改。
经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据立项文件局部修改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用地审批机关批准;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须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盟市、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独立工矿区或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选址。盟市、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文件,不能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具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地方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包括:
(1) 修改方案和评估报告文本;
(2) 规划修改涉及的图幅号、图斑号及调入与调出面积的附表;
(3) 规划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求使用国土资源部推荐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数字化,数字化数据与图件同时提供),其中修改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拟调出与调入图斑的位置、范围。
3、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及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4、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须提供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材料。
第八条 规划修改报批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批准后,规划修改报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归入规划档案。
第十条 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批准后,要及时做好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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