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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发布日期 : 2006-04-22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沭阳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 -
所属地区 : 江苏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并使沭阳县的土地利用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是在沭阳县范围内指导各项土地利用的指导性文件。凡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各项土地利用的任何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3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土地利用的各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并在本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4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沭阳县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为2299平方公里。
 第5条 编制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3、《土地复垦规定》([1988]国务院第19号令);
 4、《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苏发[1997]8号);
 5、国家土地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6、《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21号);
 7、《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8、《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9、《沭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
 10、《沭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2000年)
 11、《沭阳县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域规划》。
 第6条 编制规划的总体目标
 以中共中央11号文件为准绳,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规划期末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规划的重点,使全县的土地管理和利用达到最佳优化配置,使社会经济得以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7条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基本国策为指导,以《沭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到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为指针、以沭阳县1991------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两区”规划为基础,坚持从全县的县情出发,按照规划的要求,统筹合理的安排各业用地,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加强土地整理,确保全县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为全县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8条 编制规划的原则
 1、把“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作为行动的指南贯彻到规划的全过程,并从实际出发,在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础上,在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
 2、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种效益的统一;
 3、坚持规划的连续性,使各专项规划服从和服务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之协调衔接;
 4、坚持占用耕地与复垦、开相结合;
 5、坚持政府决策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6、坚持宏观调控与微观实施相结合;
 7、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8、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规划做到切实可行。
 第9条 规划的期限
 近期:1996年-----2000年
 远期:2001年-----2010年
 远景:2011年-----2030年
 第10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故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修改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一、土地利用现状构成
 本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以1996年10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整的数据和图件作为基础资料。
 全县土地总面积为2229948.93公顷(344.92万亩),其中耕地138579.07公顷(207.8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0.30%;园地6829.05公顷(10.2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林地6771.24公顷(10.1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90%;牧草地1.81公顷(0.00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0007%;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8284.33公顷(42.4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2.3%;交通用地 7530.47公顷(11.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30%;水域面积41358.66公顷(62.0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8%;未利用的土地 592.97公顷(0.8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30%。
 二、各类土地利用现状
 1、耕地
 全县现状耕地面积为138579.07以顷(207.87万亩),其中水田53089.48公顷(79.63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8.30%;旱地 82114.99公顷(123.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9.30%;菜地3374.6公顷(5.0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40%。
 2、园地
 全县现状园地面积6829.05公顷(10.24万亩),其中果园3715.71公顷(5.57万亩),占园地总面积的54.40%;桑园3084.3公顷(4.63万亩),占园地总面积的45.10%;其它园地29.07公顷(0.04万亩),占园地总面积的0.4%。
 3、林地
 全县现状林地面积6772.53公顷(10.16万亩),其中有林地6651.66公顷(9.98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98.2%;灌木林7.58公顷(0.01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0.1%;苗圃112.01公顷(0.17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1.70%。未成林地1.28公顷(0.002万亩)。
 4、牧草地
 全县现状牧草地1.81公顷(0.003万亩)。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全县现状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828.35公顷(42.43万亩),其中城镇居民点用地1241.13公顷(1.86万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 4.4%;农村居民点用地25302.73公顷(37.95万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89.5%;独立工矿用地1071.96公顷(1.61万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3.8%;特殊用地668.54公顷(1.003万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2.4%。
 6、交通用地
 全县现状交通用地7530.49公顷(11.3万亩),其中铁路用地148.33公顷(0.22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量的2.0%;公路用地762.36 公顷(1.14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量的10.1%;农村道路用地6608.25公顷(9.91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量的87.80%;港口码头用地 11.53公顷(0.02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量的0.2%。
 7、水域面积
 全县现状水域面积41358.66公顷(62.04万亩),其中河流面积5511.07公顷(8.27万亩),占水域面积的13.3%;水库面积1.66 公顷(0.003万亩),占水域面积的0.004%;坑塘水面4640.81公顷(6.96万亩),占水域面积的11.2%苇地面积278.43公顷(0.36万亩),占水域面积的0.60%;滩涂面积6245.25公顷(9.37万亩),占水域面积的15.1%;沟渠面积21278.35公顷(31.92万亩),占水域面积的51.40%;其它3443.09公顷(5.16万亩),占水域面积的8.3%。
 8、未利用的土地面积
 全县现状未利用的土地592.97公顷(0.89万亩),其中荒草地273.47公顷(0.41万亩),占未利用土地的46.10%;沙地面积5.9公顷(0.1万亩),占未利用土地的1.0%;田坎面积283.53公顷(0.43万亩),占未利用土地47.8%;其它3.05公顷(0.005万亩),占未利用土地的5.1%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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