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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发布日期 : 2006-10-13
发布机构 : 山西省阳曲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 -
所属地区 : 山西
内容
< 2005年11月调整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全县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统筹安排各业发展和各类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资源,进而促进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并紧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对《阳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简称《原规划》)的修编。其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阳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阳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阳曲县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总体规划》等。本次规划调整修订的依据主要为《阳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上级下达的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目标)的要求,明确规划期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以及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合理调整县域内各业用地供需关系,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布局,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管制规则,最后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本规划修编的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近期年为200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并展望2030年。
  第五条  本规划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凡在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活动(包括各类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结构调整等)的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和和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环境条件

  第一节   自然环境条件
  第六条  地理位置及土地面积:阳曲县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北部,地处忻定盆地和太原盆地的隆起地带;本县的区域轮廓呈蝶状,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13′~113°08′、北纬37°56′~ 38°25′;本县西靠古交市和静乐县,北毗忻州市的忻府区和定襄县,东依阳泉市的盂县,南接太原市的尖草坪区。本县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为207067.17公顷。
  第七条  地形地貌:本县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部和南部的地势较平。按形态划分的地貌类型包括山石地、黄土丘陵和河谷地三种,其中:丘陵土石山区、山地和丘陵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95%,河谷川地仅占%。                                
  第八条  气候条件:本市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半干旱气候。不同的地形区的气温、积温、无霜期差异较大。其中:海拔900~1200米的河川区,年平均气温为8~9℃,大于10℃的积温3000~3300℃,无霜期140~150天之间;海拔1200~1500米的丘陵区,年平均气温为6~8℃,大于10℃的积温2700~2900℃,无霜期130天左右;海拔1500米以上的土石山区,年平均气温为3~5℃,大于10℃的积温2500~2700℃,无霜期100~125天之间;春季干燥多风降水稀少,夏季炎热雨量丰沛,秋季凉爽,冬季寒冷雨雪少。年平均降水量为400~500毫米,且主要集中在7~9三个月份降落。
  第九条  水资源状况:全县境内的河流属黄河流域汾河水系和海河流域滹沱河水系,均为季节性河流。全县地表水资源多年平均来水量为4347.88万立方米,目前利用量为1271万立方米,利用率不足1/3;地下水资源年可开发储量为4960万立方米,其中:平川为1640万立方米, 山区为3320万立方米。
  第二节   社会经济条件
  第十条  行政区划设置:本县现辖4个社区居委会,4个镇、6个乡(即黄寨镇、大盂镇、东黄水镇、泥屯镇、高村乡、侯村乡、凌井店乡、西凌井乡、北小店乡、杨兴乡),123个村民委员会,有359个自然村。
  第十一条  社会人口状况:1996年全县有总人口138999人,其中农业人口l23338人,非农业人口15561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7人。人均占有土地1.49公顷,耕地0.24公顷,分别为全省人均的2.95倍和2.23倍。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状况:1996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达189748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为63107万元;人均社会总产值13650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530元。全县粮食总产达91590吨,油料产量为3345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条件:本县交通便利,北同蒲铁路、大运高速公路、西岔公路等,加强了南北方向同太原市和忻州市的联系;东山过境高速公路、黄盂公路,沟通了东西方向同阳泉市的交流。随着本县新一批交通设施的建设,本县对外联系的交通条件将更加便捷,并为促进全县的经济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状况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四条  耕地现状面积为33406.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1%。包括:水浇地217.11公顷、旱地33014.84公顷、菜地167.64公顷,分别占耕地面积的0.7%、98.8%和0.5%,另有望天田6.62公顷。耕地面积分布较多的有泥屯、东黄水、大盂、侯村、高村等乡镇。
  第十五条  园地现状面积为5016.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包括:果园5014.41公顷,桑园1.7公顷,分别占园地面积89.8%和1.2%,另有桑园1.7公顷。果园主要分布在侯村、泥屯、东黄水、黄寨等乡镇。
  第十六条  林地现状面积为65352.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6%。包括:有林地17548.59公顷、灌木林地38392.13公顷、疏林地6062.6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3005.95公顷、迹地和苗圃343.33公顷,分别占林地面积的26.9%、58.7%、9.3%、4.6%和0.5%。林地面积分布较多的有杨兴、西凌井、泥屯、凌井店等乡镇。
  第十七条  牧草地20932.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1%。包括:天然草地19999.59.87公顷、改良草地12.13公顷、人工草地920.94公顷,分别占牧草地面积的95.5%、0.1%和4.4%。主要分布在杨兴、西凌井、北小店、泥屯、凌井店等乡镇。
  第十八条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现状面积为9201.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包括:城镇用地510.65公顷(其中县城331.67公顷)、农村居民点3259.05公顷、独立工矿476.02公顷、特殊用地5082.82公顷,分别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的5.5%、34%、5.2%和55.2%。2004年,全县城镇人均用地为197.18 m2,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228.7m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分布较多的为大盂、东黄水、黄寨、杨兴等乡镇。
  第十九条  交通用地现状面积为102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包括:铁路用地167.19公顷、公路用地212.25公顷、农村道路649.66公顷,分别占交通运输用地面积的16.2%、20.6%和26.3%。交通运输用地分布较多的有大盂、高村、泥屯、黄寨等乡镇。
  第二十条  水域现状面积为2553.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包括:河流水面150.28公顷、水库水面159.57公顷、坑塘水面27.89公顷,依次占水域的5.9%、6.2%和1.1%;苇地26.52公顷、滩涂1900.69公顷、沟渠210.61公顷、水工建筑用地78.12公顷,依次占水域的1%、74.4%、8.2%和3.1%。水域分布面积较多的有杨兴、泥屯、北小店、大盂等乡镇。
  第二十一条  未利用土地现状面积为69575.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6%。包括:荒草地28876.27公顷、盐碱地114.55公顷、沼泽地42.69公顷、裸土地1096.37公顷,依次占未利用土地的41.5%、0.2%、0.1%和1.6%;裸岩石砾地13204.87公顷、田坎9852.0公顷、其他未利用土地16374.24公顷,依次占未利用土地的19%、14.2%和23.5%,另有沙地14.33公顷。未利用土地分布较多的有杨兴、西凌井、泥屯、凌井店等乡镇。
  第二节   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及土地资源特点
  第二十二条  耕地区开发利用潜力。根据本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有关潜力评价,全县耕地区整理可增耕地潜力为648.73公顷,分布较多的有泥屯、侯村、东黄水、黄寨等乡镇;村庄用地整理可增耕地潜力为1543.25公顷,分布较多的有泥屯、大盂、黄寨、凌井店、高村等乡镇;土地开发可增耕地潜力为1261.7公顷,主要分布在凌井店、大盂、杨兴、高村、泥屯等乡镇。在现有耕地中,中低产田面积居多,通过加大投资力度进行改造,其提高质量和增产潜力也较大。
  第二十三条  其他农用地开发利用潜力。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全县目前仍有宜林、宜牧面积2万公顷,可提供林牧业用地;现有园地、牧草地中以中低产面积较多,其改造挖潜和增产潜力巨大。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据调查,全县现建设用地中,有空闲土地、闲置土地及批而未供土地10公顷。全县现人均居民点用地较大,特别是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达228.7m2,高于国家有关人均用地标准,表明其内部利用的潜力也是较大的。
  第二十五条  本县土地资源及利用的特点:
  1、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本县位于太原市与忻州市交通、经济和技术等联系的通道上,成为两个城市共同影响的郊区地带,为生产力要素配置和农副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2、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全县人均土地资源、人均耕地远大于全市和全省的平均水平,而且光照充足、雨热同期,有利于植物的生长和发育。
  3、山地、丘陵面积广大,植物资源繁多。全县有95%的土地属于山地丘陵山区,其宜林牧的面积较多,且物种繁多(植物品种达458种),为开展土地的多种经营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了良好条件。
  第三节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不充分,利用率及产出率低。全县现土地利用率仅为66.4%,耕地中的中低产田占到90%以上,低产果园占果园面积的70%,林地中有林地所占面积不足27%,草地退化及浪费严重、载畜量低,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人均用地较多,边远山区的部分村庄闲置。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本县地处丘陵土石山区,宜林宜牧资源广泛,但目前农用土地利用结构与县域土地资源优势很不相符。森林覆盖率低且分布不匀,天然草地缺乏管护,生态环境脆弱,土地退化趋势明显。
  第二十八条  耕地减少急剧。建国至1995年,全县人均耕地已由最高的0.47公顷减少为0.26公顷。这种耕地剧减和人地失衡的状况,已影响到了本县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第二十八条  规划期末国民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到2010年全县人口预计将控制在15.22万人,国民经济将有较大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将达到28亿元,工业总产值90亿元,三次产业构成为l0:53:37;粮食总产l5万吨,油料2万吨,蔬菜8万吨,水果产量13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5000元。森林覆盖率达到32%。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目标: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出发,土地利用的目标确定为:以耕地总量利用平衡为目标,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通过提高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初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按期(2000年)规划目标:扭转耕地减少的趋势,使耕地面积比基期净增133.33公顷,达到33539.54公顷。林地面积达到66653.71公顷,草地面积增加42993.33公顷,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7.5万公顷,治理率达到62.5%;土地利用率达到77.3%。
  第三十一条  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目标:
  1、耕地保有量稳定在34761公顷以上。规划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1822公顷上,耕地减少控制在467公顷以内,净增耕地1355公顷以上。规划期间,保持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26698公顷,并要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和中低田改造,以提高耕地质量及生产能力。
  2、适当发展园、林、牧地规模。园地调整增加到6488公顷以上,林地发展到68286公顷以上,牧草地增加到47080公顷以上,促进土地林草植被覆盖率的提高。规划期内,并要加大治理水土流失的力度,使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4%,累计治理面积达到10.19万公顷,以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条件,使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
  3、严格控制各项非农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各种非农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8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367公顷;在非农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城乡居民点用地按国家规定标准供地;有效盘活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4、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规划期内,通过整理和开发,使全县的土地利用率提高15.4个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的方针: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求,从本县实际出发,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保证粮食生产用地,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土地整理,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积极开发未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为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十三条  2030年远景展望:届时全县人口总数将达到17.93万人。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全县土地资源将得到更充分的合理利用。耕地总量继续实现利用增减平衡;基本消灭荒山、荒坡,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城市化水平提高,乡村居民点规模整体缩小,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各类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显著提高。  

第五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三十四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原则
  1、优先安排农业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做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在上级下达控制指标之内调整需求关系,对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3、注重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4、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控制各种非农建设用地,鼓励非农建设用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合理流转;
  5、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以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促进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有效增加耕地面积,规划期末达到34761.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8%。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及土地开发依次补充耕地545公顷和1277公顷,合计增加耕地1822公顷;同期,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及灾害毁损等依次减少耕地366.66公顷、3.34公顷和66.67公顷,合计减少耕地466.67公顷;增减相抵,期内净增耕地1355.33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持面积为26698.12公顷,要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加大对耕地的投入,重点搞好二十万亩重点粮田改造工程和八个农业示范区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发展节水灌溉,使基本农田在数量上有所保征,质量上得到提高,加大农业产出。
  第三十六条  适当发展园地面积,规划期末达到6488.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和坡地退耕还园等增加园地1622.43公顷,同期将已占优质耕地建立的140公顷园地退园复耕及建设占用减少10公顷。增减相抵,期内净增园地1472.43公顷。规划期内,将随着市场进一步调节,淘汰大部分劣质果园,巩固和完善优质果品生产基地,新增园地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地带。
  第三十八条  大力发展植树造林绿化,规划期末林地达到68286.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和生态退耕等发展林地2942.03公顷,同期因建设占用等减少8公顷。增减相抵,期内净增林地2934.03公顷。要通过大力发展植树,增加有林地面积,促进十个万亩绿化骨干工程建设,并提高现有林地质量,同时要大搞四旁植树绿化,增加土地林木植被覆盖。
  第三十九条  积极开发宜牧后备资源,规划期末牧草地达到470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7%。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宜牧后备资源新增牧草地26147.34公顷,促进万亩示范草场的建设,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现有牧草地的生产能力。
  第四十条  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末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调整增加到9468.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规划期内,新增城镇用地42.73公顷、乡村居民点用地78.38公顷、工矿建设用地320.66公顷,同期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140公顷、工矿用地15公顷及特殊用地20公顷。到2010年,全县城镇用地规模发展为553.38公顷,人均用地面积下降到153.07m2;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调整为3070.28公顷,人均用地面积减少到194.74m2;工矿及特殊用地发展为5844.5公顷。在新增建设用地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建设用地内部的挖潜改造,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适当发展交通建设,规划期末交通用地发展到1102.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规划期内,新增公路建设用地68.11公顷、铁路建设用地5.12公顷,合计增加交通建设用地73.23公顷。
  第四十二条  适当调整水域用地,规划期末水域面积调整到2248.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规划期内,新增水库、水利设施及沟渠用地95公顷,主要用于汾河二库建设及有关水工建筑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同期,开始滩涂减少水域面积400公顷。增减相抵,期内净减水域面积305公顷。
  第四十三条  合理开发未利用土地,规划期末面积调整为37631.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2%。规划期内,全县因耕地灾毁增加未利用地66.67公顷,合计建设占用和开发利用减少未利用地32010.8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未利用地31944.13公顷。规划期末,全县未利用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较规划基期减少15.4个百分点,促进了土地利用率的提高。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全县土地利用的有效控制,根据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利用结构,将全县土地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园地用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乡村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等7个土地用途区,并实行相应的用途管制。
  第四十五条  农业用地区——是为本县粮、油、菜等种植业生产需要划定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为40000.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3%。包括:基本农田区30702.63公顷(其中耕地26698.12公顷),一般农田区9298.26公顷(其中耕地8063.42公顷)。主要分布在县域中部与黄土丘陵区的黄寨、大盂、东黄水、泥屯、侯村、北留、凌井店、高村等乡镇。本用地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为: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区内的其它用地转为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接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元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实行耕地转用许可后,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等非农用地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的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土、放置污染废弃物。
  第四十六条  园地区——是为发展果园及其它多年生作物需要而划定的区域。本区面积为7697.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其中有园地6488.54公顷,主要分布在泥屯、侯村、东黄水、黄寨等乡镇。本用地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为:
  1、鼓励在适宜种植果树的丘陵、山地发展果园。
  2、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3、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第四十七条  林业用地区——是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本区面积为69092.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4%,其中有林地68286.67公顷,主要集中在杨兴、凌井店、西凌井、北小店等乡镇。本用地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为:
  1、鼓励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控制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禁止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禁止毁林开荒,已安排退耕还林的不容许再垦殖。
  第四十八条  牧业用地区——是为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本区面积为470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7%,主要分布在杨兴、西凌井、泥屯、北小店、凌井店等个乡镇。本用地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为:
  1、鼓励区内影响畜牧业生产或现状用途不适宜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2、要逐步控制过渡放牧,保护优良草场,鼓励畜牧业规模经营用地。
  3、新开垦牧草地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避免造成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四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发展城镇建设而划定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为553.3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包括黄寨镇(即县城)、大盂镇、东黄水镇和泥屯镇的城镇用地。本区域内人口相对集中,城镇公益基础设施较完善,有一定的工业化规模。本用地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为: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保持合理的建筑密度,提高建设容积率;城镇规模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对征而未用的废弃及闲置土地,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3、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第五十条  乡村建设用地区——是乡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本区面积为3070.2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分布在全县各乡镇。规划期间,要通过合理规划村镇建设,加强村庄用地整理,促进节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集约利用程度。本用地区的用途管制规则为:
  1、村镇建设以本规划核定规模用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村企业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
  2、鼓励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居住用地和乡村企业向村镇建设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进行住宅建设。
  3、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要努力实行一户一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居住用地要求;村镇建设应当首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4、注重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对规划期迁移的村庄要进行复垦。
  第五十一条  工矿等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的工矿和特殊用地建设需要划定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为584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分布在全县各乡镇。规划建设的工业区有:铝材精品工业区、食品工业区、煤焦化工工业区、建材工业区等。
  1、加强工业用地区的规划和建设,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入区建设,国家限定的产业禁止进入小区,已在区内的要加紧改造;
  2、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3、鼓励其它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区内用地以挖潜改造为主,充分利用小区内厂区空闲地,提高用地效益,防止污染。
  4、特殊用地区要规定用途的利用,并不断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  

第七章   规划主要建设项目及布局
  
  第五十二条  水利建设类项目——汾河二库建设项目,位于西凌井乡,建设总用地60公顷,其中占耕地6.67公顷,建设时间为2006~2010年。
  第五十三条  交通建设类用地——有太原到石家庄高速铁路、黄寨煤气化铁路,以及其他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时间为2006~2010年。
  第五十四条  能源、化工类建设项目——主要有:青龙煤矿、山西黄寨煤气化有限公司(焦化)项目、侨友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太原市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项目等,分布在侯村乡、黄寨镇、东黄水镇。
  第五十五条  建材类建设项目——主要有:阳曲县北白水泥厂、广厦水泥厂、太原高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等,分别分布高村乡、大盂镇和黄寨镇。建设时间为2005~2006年。
  第五十六条  其他类建设项目——主要有:山西永发贸易有限公司项目、太原喜跃发贸易有限公司项目、旭光亚麻厂、九鼎山滑雪滑草场项目、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泥屯农机具加工项目、北京国泰钢铁技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等,分布在有关乡镇。建设时间为2005~2010年。
  第五十七条  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太原市铝材精品工业区,分布在东黄水镇;煤焦化工工业区,分布在黄寨镇、东黄水镇;食品工业区,分布在大盂镇;建材工业区,分布在高村乡。

第八章  土地整理与开发
  
  第五十八条  土地整理:规划期内要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积极开展山、水、田、林、路、村用地综合治理。其中:要结合在黄寨、大盂、泥屯、候村等乡镇开展的20万亩基本农田改造工程和8个农业示范小区建设进行农地规划整理,挖掘整理耕地区中的田坎、荒草地及其他土地的潜力,增加耕地有效面积300公顷;结合全县脱贫致富开展村庄用地土地整理,在搞好村庄用地规划的基础上,对村庄内空闲或废弃地进行整理,对自然条件落后的村庄实行归并,规划期内,通过村庄整理增加林牧地140公顷。
  第五十九条  土地开发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和方案,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量力而行,改善环境”的原则,通过实施土地开发,增加耕地及其他各类农用地的面积,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土地利用率及利用效益的提高。  

第九章  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并在年度计划中认真加以落实。
  第六十一条  乡镇级规划要在本规划的控制指导下,尽快完成本级规划的修编任务。要将本规划确定的指标落实到村,并将各用途区用地明确到地块;县直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均应在本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控制指导下进行。
  第六十二条  城镇、乡村居民点用地不得突破本规划核定的用地规模和界线。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规模修编城镇、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划的实施办法,并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组,负责对《规划》的实施进行协调、监督以及规划的修编完善工作。
  第六十四条  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乡(镇)、村行政领导要依据本规划制定的耕地控制指标,进行目标考核。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进行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强化用途管制。对规划及其确定的土地用途区实行公示,明确界线并严格用途管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各项非农业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均要以本规划为依据进行审报、审批。
  第六十六条  加大土地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划用地以及破坏耕地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挖掘城乡存量土地的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科学制定旧村改造规划,增加建筑容积率。严格限制低层建筑的建设。
  第六十八条  运用级差地租,加强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和完善地产市场,促进低效及闲置土地的合理流转。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实行有效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本规划是编制用地计划和审批用地的依据,对非农建设使用耕地实行规划许可并建立预报审批制度。凡占耕地的实行高额补偿,可复垦为耕地或在指定区域进行土地整理的实行全额补偿,凡利用未利用土地、闲置土地和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挖潜改造的可予以优惠。
  第七十条  实行占用耕地同开发、复垦、整理挂钩措施,凡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抵押金制度,并在本规划安排的开发、整理的区域内进行开发复垦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十一条  加强日常地籍变更调查及动态监测工作,为规划的实施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十二条  公开《规划》的奖惩措施。对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执行规划成绩显著者实行奖励;对破坏土地资源、破坏规划执行,特别是破坏耕地者,依法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划的文本、规划说明及相应图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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