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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靖宇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
发布日期 : |
2006-11-04 |
发布机构
: |
吉林省靖宇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文号
: |
- |
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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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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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宏观控制,微观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质量,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靖宇县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靖宇县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切土地利用行为规范准则,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 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格执行各项用地,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适度开发、复垦未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条 规划范围是全县行政辖区内的3081.4平方公里土地资源。
第五条 编制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l号)
3、《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土规字10号)
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吉发[1997]10号)
5、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靖宇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9、《靖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六条 规划编制的原则
1、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2、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4、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5、规划各项用地指标要符合上级下达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
6、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规划年限
近 期:l997—2000年
规划期:2001—20l0年
远景展望:2011—2030年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划是制定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资源开发、复垦、整理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按规划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章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第十条 本规划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是 1996 年土地时点变更的地类现状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特点
山地多,平地少,土地利用以林地为主体,占总面积的85.1%,分布在全县每个乡镇,耕地主要在花园口镇,揄树川。土地利用结构的特点与本县的地形地貌的自然条件相一致,此项规划也是根据这一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不局,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 耕地面积减少,后备资源缺乏,人地矛盾突出。
(二) 建设用地缺少统一规划和管理,造成闲置,浪费土地现象是目前待于解决的问题。
(三) 土质下降,水土流失比较严重。
(四) 中低产田面积大,农业集约化程度低度。
(五) 城镇存量土地得不到充分利用,村庄分布零散,空地面积过大。
(六) 矿产资源缺少规划和法制管理,造成土地利用不合理,破坏土地资源。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潜力
(一) 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据调查全县后备土地资源5734.2公顷,其中宜1l46.8公顷,占全县后备土地资源20%,宜林1777.6公顷,占后备土地资源31%,宜园286.7公顷,占后备土地资源5%,宜建设用地860.1公顷,占后备土地资源l5%。
(二) 城区利用潜力,据调查资料表明,城区停产,半停产,破产和部分闲置土地为21.4公顷。
(三) 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存量土地可满足一定量规划用地外,可节约土地41.6公顷。
第三章 土地和规划方针与目标
第十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规划》本县土地利用特点,土地利用管理以及土地挖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目标,到2010年靖宇县土地结构优化,使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到2010年全县土地利用实现以下目标:
(一) 确保耕地稳中有增,在26365.6公顷的基础上增加344.7公顷。
(二) 林业用地面积在262845.O公顷基础上,减少林地面积208.6公顷。
(三) 建设用地占用耕不允许超过153.3公顷。
(四) 近期目标:2000年安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超过51.1公顷,同时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总指标不少于163.3公顷,实现净增咖耕地面积112.2公顷。
(五) 规划期目标:2010年安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超过102.2公顷,同时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指标不少于326.7公顷,实现耕地净增加面积224.6公顷。
(六) 远景展望:2030年建制镇、村镇规模的外延严禁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基本方针
(一) 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坚持发展农业用地为基础的方针。
(二) 坚持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深挖存量土地潜力;
(三) 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四)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
(五) 开展土地整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次序
(一) 优先安排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内优化安排耕地;
(二) 非农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料加工等重要建设项目用地;
(三) 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土地产出率。
第十七条 全县现有耕地26365.6公顷,到2010年达到26710.3公顷,增加耕地344.7公顷,实现耕地稳中有增。
规划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53公顷,通过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十八条 现有林地面积262854.5公顷,到2010年林地面积为262636.4公顷,减少林地面积为208.6公顷。
第十九条 园地现有面积为2800.0公顷,到2010年园地面积为2789.1公顷,减少10.9公顷。
第二十条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现有4188.4公顷,到2010年调整到4425.7公顷,增加237.3公顷。
(一) 城镇现有1164.8公顷,到2010年调整到1356.2公顷,增加191.4公顷。
(二) 农村居民点现有2463.9公顷,到2010年调整到2735.7公顷,增加271.8公顷。
(三) 独立工矿现有面积452.0公顷,到2010年面积为333.8公顷,减少118.2公顷。
第二十一条 交通用地现有1095.5公顷,到2010年调整到1151.0公顷。
第二十二条 水域现有面积4146.5公顷,到2010年调整到4l46.0公顷,减少0.5公顷。
第二十三条 未利用地现有6705.4公顷,到20l0年调整到6343.4公顷,减少62.0公顷。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分区的原则
(一) 根据土地利用方向和主导用途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
(二) 用地分区与土地和调整指标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按照区域分区的主导用途与发展趋向,全县可划分六个用途区。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水域区。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用地区: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规划用途用地区,包括规划确定的全部现有耕地,农业生产现有耕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全县农业用地区总面积26710.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67%。
主要分布在靖宇低山谷林耕区。
第二十七条 林业用地区: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划定得用地区,包括现有林地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规划的退耕还林地,退参还林地和规划确定的宜林后备资源。
全县林业用地区面积276586.2公顷,主要分布在龙岗中低山林地区和熔岩台地区。
第二十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城市、建制镇、全县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1356.2公顷。
第二十九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乡村居民点。全县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735.7公顷。
第 三十 条 独立工矿区用地,面积为333.8公顷。
第三十一条 水域区:面积为424.1公顷,主要分布在松花江流域的榆树川乡、花园口镇、龙泉镇。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用地管制规则
l、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接生产服务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应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1、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地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地。
第三十四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以耕种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第三十五条 村镇建设用地管制规划
1、村镇建设用地区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久的新增田地用于村镇建设。
3、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和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地污染。
第三十六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管制规则
1、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即时复垦,宜农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地区集中。
第三十七条 水域用地区管制规则
1、水域区要求严格按照水土、环保等有关法规管理,利用水域的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2、不准破坏水资源,禁止进行对水域有污染的行为。
第五章 土地保护、整理、复垦和开发
第三十八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保护面积23673.4公顷,占农业用地的88.6%:其中一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8301.4公顷,二级基础农田保护面积5372.0公顷。
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主要是指对村屯,农田和其他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的调整措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其它可能利用土地面积。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
全县现有废弃地6705.4公顷,其中水冲沙压灾毁耕地971.14公顷,砖瓦厂废弃地147.1公顷。
第四十一条 分期实施计划在2000年前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不少于规划控制指标的30%,在规划期全部落实。
第四十二条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管理措施
(一)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 要从经济体制进行治理。
(三) 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制度以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第六章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第四十三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徇下列原则
(一) 切实保护耕地,对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进行综合治理专项规划,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落实到村屯、地块。
(三) 村镇建制镇用地要走盘活存量挖潜之路。
(四) 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四十四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县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并分解到村。
第七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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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制定并实施《靖宇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实行土地规划用途管制规划,加强土地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严格实行《土地复垦规定》。
第四十九条 认真惯彻《土地管理法》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监督制度。
第五十二条 认真实行规划审批制度。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十三条 各项实施规划的措施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书内,是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控制人口总量,严格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控制人口增长,解决人与地的矛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划由靖宇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实施时间为1997年一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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