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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沁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布日期 : 2006-05-23
发布机构 : 山西省沁水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 -
所属地区 : 山西
内容
  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阶段年为2000年,并展望2030年。

一、土地利用现状与问题

  1、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1996年10月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统计,全县土地总面积3985497.6亩。
  (一)耕地:面积为476061.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1.95%,其中水浇地16500.8亩,占耕地面积的3.47%,菜地305.0亩,占耕地面积的0.06%,旱地459255.7亩,占耕地面积的96.47%,全县人均耕地2.27亩。其中基本农田405127.8亩,占耕地面积的85.1%,耕地资源的特点是旱地多,水地少。
  (二)园地:面积4344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9%,其中果园33381.2亩,占园地面积的77%,桑园9989.6亩,占园地面积的23%,其它园地70.2亩。主要分布在城西的中村、土沃和城东的沁河、固县河沿岸乡镇。
  (三)林地:面积1982173.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9.73%,其中有林地1236970.3亩,占林地面积的62.4%,灌木林396941.6亩,占林地面积的20.0%,疏林地120094亩,占林地面积的6.1%,未成林造林地225823.6亩,占林地面积的11.4%,苗圃、迹地2344亩,占林地面积的0.1%。有林地主要分布在下川、中村、土沃、杏峪、樊村河、固县、柿庄等乡镇。
  (四)牧草地:面积为379003.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51%,其中,天然草地354441.7亩,占牧草地面积的93.52%,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24561.6亩,占牧草地面积的6.48%。主要分布在下川、王必、苏庄、必底、十里等乡。本县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面积较小。
  (五)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65132.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3%,其中城镇用地7225.0亩,人均用地106.6平方米,城镇用地中县城用地2792.1亩,县城人均用地98平方米;端氏、加丰、中村三镇用地面积4433亩,三镇人均用地113平方米。城镇用地均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村镇用地面积50632.0亩,村镇人均用地209.6平方米;城镇用地和村镇用地分别占该类用地面积的11.1%和77.7%。独立工矿用地6750.8亩,特殊用地525.1亩,分别占该类用地面积的10.4%和0.8%。
  (六)交通用地:面积13780.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35%,其中公路用地3493.9亩,占交通用地面积的25%,农村道路10286.7亩,占交通用地面积的75%,交通用地中不包括侯月铁路在我县境内已占用的5050亩土地(1996年已占用,因未竣工验收,未作变更统计)。
  (七)水域:面积为66115.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6%,其中河流12401.4亩,占水域面积的18.76%,水库348.7亩,占水域面积的0.53%,滩涂51230.6亩,占水域面积的77.49%,坑塘水面367.2亩,占水域面积的0.55%,苇地343.4亩,占水域面积的0.52%,沟渠面积1301.0亩,水工建筑122.9亩,分别占水域面积的1.97%和0.18%。
  (八)未利用土地:面积为959789.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4.08%,其中荒草地811788亩,占未利用土地的84.57%,盐碱地、沼泽地173.5亩,占未利用土地的0.02%,沙地、裸土地764.8亩,占未利用土地的0.08%,裸岩石砾地24007.5亩,占未利用土地的2.5%,田坎113725.8亩,占未利用土地的11.85%,其它土地9330亩,占未利用土地的0.98%。沁水县荒草地面积较大,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
  2、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耕地数量少、质量差、减少速度快。1996年全县耕地476061.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1.95%,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耕地中水浇地、菜地面积只有16805.8亩,占耕地面积的3.53%,其余96.47%为旱地。旱地中沟川地、河滩地只占耕地面积的15%,以梯田最多,坡地次之。梯田、坡地多属中低产田,这部分耕地,地块零碎、肥力偏下、养份贫瘠、抗灾力差,一年一熟,以粮为主,亩产200公斤以下。近年来耕地减少数量多、速度快,1990年至1996年,年均减少耕地15663亩,是建国以来减少数量最多,减少速度最快的一段时期,耕地大量减少的原因有三:一是非农业建设用地,约占耕地减少总数的4.9%,二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约占耕地减少总数的36.6%,三是撂荒和灾毁,约占耕地减少总数的58.5%。
  (二)土地利用不够充分,产出率低,经济效益差。1996年全县土地利用率为75.95%,其中耕、园、林、牧四业土地利用率72.2%。还有荒草地811788亩,滩涂51230.6亩,共计863018.6亩,未得到利用。已利用的土地中利用并不充分,产出率低,经济效益差,耕地中中低产田占60%以上,1996年粮食作物播面亩产215公斤,园地亩产127公斤,林地亩产值仅5.8元,牧草地亩产值117元,均低于全市全省平均水平。农地利用必须以改造提高集约为主,走生态农业综合发展道路,才能缓解人地矛盾。
  (三)土地利用结构欠合理。沁水县属土石山区,宜林宜牧土地资源丰富,1996年耕、园、林、牧四业用地比例为11.95:1.09:49.71:9.51,牧业用地比例偏小,需进一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土地利用的目标与方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一)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ll亿元,人均5000元;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5.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00元;总人口达到233330人,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35‰以内;商品粮总量达到9000万公斤以上。
  (二)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0亿元,人均17000元;工农业总产值达4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000元以上,总人口控制在279347人以内,自然增长率8.2‰;商品粮总量达10000万公斤以上。
  2、土地利用的总目标
  沁水县土地利用的总目标是实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努力提高耕地质量,使农业用地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综合治理,农、园、林、牧业用地结构和布局得到逐步的调整,并趋于合理;非农业用地规模得到控制,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到集约逐步转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得到提高。
  3、耕地保护目标
  (一)2000年耕地总量达到477870亩以上,其中基本农田面积占85%,满足粮食生产9000万公斤和建设用地需求。
  (二)20l0年耕地总量达到480611亩以上,其中基本农田面积达405127.8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4.3%,满足粮食生产10000万公斤和建设用地的需要。
  4、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一)2000年非农业建设用地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存量土地为主,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在5396.4亩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3682亩以内。具体是:水利工程用地指标231亩,其中占用耕地111亩;交通建设用地指标1772.5亩,其中占用耕地1134.1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指标3392.4亩,其中占用耕地2436.9亩。
  (二)2010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5670亩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11150亩以内。具体是:水利工程用地指标4678.0亩,其中占用耕地3709亩;交通建设用地指标3093亩,其中占用耕地1725.9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指标7899.0亩,其中占用耕地5715.1亩。
  5.改善生活环境目标
  (一)2000年森林覆盖率达40.1%,比1996年提高4.23个百分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0000亩,污染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4.6%,比2000年提高7.6个百分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000亩以上。
  6、开发、复垦、整理目标
  (一)2000年通过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7091亩,其中开发耕地5913亩,复垦耕地373亩,整理耕地805亩,改造中低产田60000亩。这部分耕地经改造,力争4年亩均增产共计20公斤,粮食增产总量达120万公斤以上。
  (二)2010年通过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21800亩以上,其中开发耕地18269亩,复垦耕地1023亩,整理耕地2508亩。还要改造中低产田260000亩以上,经过改造中低产田,力争14年每亩增产共计80公斤,粮食增产总量达2184万公斤以上。
  7、2030年土地利用展望
  2030年全县总人口将达到35万人,接近人口峰值年,经济增长总量会扩大,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县耕地的保有量,必须控制在49万亩以上,期间非农业建设用地,将会以更快速度增加,为此,我们必须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努力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县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8、土地利用的方针
  (一)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首位,坚持农业的基础地位,坚持优先农业用地,优先将质量较好的耕地用于粮、棉、油、菜农产品生产。严格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严格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禁止荒芜和破坏耕地。
  (二)把“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作为调整各业用地的前提,充分考虑国情、县情,因地制宜安排各业用地,合理利用土地。
  (三)把开发复垦和节地挖潜结合起来,各项建设首先利用存量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各业用地必须注意节约用地,集约利用土地,首先利用好现有土地,大力提高现有农地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四)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统一起来,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发利用各类土地。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一)保护耕地,优先农业用地,实现全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规划目标年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占一亩,补一亩,并且努力提高耕地质量,保证粮、棉、油、菜农副产品的生产用地。
  (二)园地、林地、牧草地利用以改造提高为主。园地利用以市场导向为主,适当扩大果园,积极发展桑园;林地利用以改造未成林造林地,发展四旁零星植树为主,适当扩大连片面积。牧草地利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积极发展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
  (三)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不突破晋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用地指标,并且优先安排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用地。
  (四)在推进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的同时,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注重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耕地面积与结构调整
  (一)1997—2010年,耕地面积由1996年的476061.5亩增加到480611.5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1.95%提高到12.06%。基本农田稳定在405127.8亩,占耕地面积的84.3%。期内,耕地减少控制在17250亩以内,其中,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11150亩,退耕还林2500亩,还园600亩,预计灾毁3000亩。同期,补充耕地21800亩,其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18269亩,土地复垦增加1023亩,土地整理增加2508亩。增减相抵,净增耕地4550亩。同时,完成改造中低产田260000亩。
  (二)1997—2000年,耕地面积由1996年的476061.5亩增加到477870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1.95%提高到12.06%。基本农田稳定在405128.3亩,占耕地面积的84.78%,。期内,耕地面积减少,控制在5282亩以内,其中,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3682亩,退耕还林700亩,还园300亩,预计灾毁600亩;同期,补充耕地7091亩,其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5913亩,土地复垦增加373亩,土地整理增加805亩。增减相抵,净增耕地1809亩。同时,完成改造中低产田60000亩。
  3.园地面积与结构调整
  (一)1997—2010年,园地面积由1996年的43441亩增加到55135.4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09%提高到1.38%。期内,园地增加11694.4亩,期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10874.4亩,土地复垦增加220亩,退耕还园600亩。增加园地中发展桑园9694.4亩,发展果园2000亩。园地利用应当立足于改造、提高、更新品种和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新增园地面积主要落实在城关、中村、张村、郑庄、王必、端氏、固县等乡镇。
  (二)1997—2000年,园地面积由1996年的43441亩增加到45792.7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09%提高到1.15%。期内,园地增加2351.7亩;其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1964.7亩,土地复垦增加87.0亩,退耕还园300亩。所增加园地全部用于发展桑园。
  4、林地面积与结构调整
  (—)1997—2010年,林地面积由1996年的1982173.5亩增加到2036915.0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49.73%提高到51.11%。期内,林地面积增加54741.5亩,期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51439.4亩,土地复垦增加386.7亩,土地整理增加415.4亩,退耕还林2500亩。所增加的林地面积主要用于发展经济林。规划期内改造疏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有林地298500亩,发展四旁植树640万株,森林覆盖率达到44.6%。所增加林地面积主要落实在端氏、樊村河、郑庄、王必、苏庄、十里等乡镇。
  (二)1997—2000年,林地面积由1996年的1982173.5亩增加到1995737.2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49.73%提高到50.07%。期内,林地面积增加13563.7亩,其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12554.3亩,土地复垦增加193.0亩,土地整理增加116.4亩,退耕还林700亩。改造疏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有林地148500亩,增加四旁零星植树240万株,森林覆盖率达到40.1%。
  5、牧草地面积与结构调整
  (一)1997—2010年,牧草地面积调整幅度较大,要积极发展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以适应本县畜牧业生产基地发展的需要。面积由1996年的379003.3亩增加到782601.7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9.51%提高到19.64%。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增加牧草地面积403598.4亩,其中,增加人工草地面积60000亩,增加改良草地面积200000亩。所增加的牧草地面积主要落实在十里、柿庄、王必、苏庄、郑庄、张村、土沃、樊村河等乡镇。
  (二)1997—2000年,牧草地面积由1996年的379003.3亩增加到558644.1亩,由占土地总面积9.51%提高到14.02%。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增加牧草地面积179640.8亩。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与结构调整
  (一)1997-2010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65132.9亩增加到70889.6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63%提高到1.78%。
  城镇用地由1996年的7225亩增加到8254.0亩,由占该类用地面积的11.09%提高到11.64%,人均用地由1996年的106.6平方米减少到93.1平方米。期内,通过城镇建设增加1029.0亩,其中城关镇增加500亩,中村镇增加100亩,端氏镇增加100亩,加丰镇增加329.0亩。
  村镇用地由1996年的50632亩减少到50377.6亩,由占该类用地面积的77.74%下降到71.07%,人均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209.6平方米下降到184.4平方米。期内,通过土地整理减少村镇用地695.4亩。同期,通过村镇建设增加441亩,增减相抵,净减少254.4亩。
  独立工矿用地由1996年的6750.8亩增加到11732.9亩,由占该类用地的10.36%提高到16.55%。期内,通过工矿建设增加6429.0亩。同期,通过土地复垦减少1446.9亩。增减相抵,净增4982.1亩。独立工矿用地主要落实于煤炭工业和乡镇企业等重点工程。
  特殊用地在1996年的525.1亩基础上保持不变,由占该类用地的0.81%下降到0.74%。
  期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净增5756.7亩。
  (二)1997—2000年,城镇村及独立工矿面积由1996年的65132.9亩增加到67736.4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63%提高到1.70%。
  城镇用地由1996年的7225亩增加到7709.1亩,由占该类用地面积的11.90%下降到11.38%。人均用地由1996年的106.6平方米减少到99.9平方米。期间,通过城镇建设增加484.1亩。
  村镇用地由1996年的50632亩减少到50609.7亩,由占该类用地面积的77.74%下降到74.72%,人均用地由1996年的209.6平方米减少到202.6平方米。期内,通过土地整理减少用地161.9亩。同期,通过村镇建设增加用地139.6亩。增减相抵,净减少22.3亩。
  独立工矿用地由1996年的6750.8亩增加到8892.5亩,由占该类用地的10.36%提高到13.12%。期内,通过土地复垦减少627.5亩。同期,通过工矿建设增加2769.2亩。增减相抵,净增加2141.7亩。
  特殊用地在1996年的525.1亩基础上保持不变,由占该类用地的0.81%下降到0.78%。
  期间,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净增2603.5亩。
  7、交通用地面积与结构调整
  (一)1997—2010年,交通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13780.6亩增加到16690.8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0.35%提高到0.41%,期内,通过土地复垦减少182.8亩,同期,通过交通建设增加3093亩。增减相抵,净增加2910.2亩。所增加的交通用地主要用于沁(水)一浮(山)、东(山)一长(子)、晋(城)一韩(城)、阳(城)一端(氏)、加(丰)一晋(城)等公路重点工程和部分乡(镇)、村道路建设。
  (二)1997—2000年,交通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13780.6亩增加到15460.1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0.35%提高到0.39%。期内,通过土地复垦减少93亩。同期,通过交通建设增加1772.5亩。增减相抵,净增加1679.5亩。
  8、水域面积与结构调整
  (一)1997—2010年,水域面积由1996年的66115.2亩减少到65085.1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66%下降到1.63%。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减少5708.1亩。同期,通过水利工程建设增加4678亩。增减相抵,净减少水域面积1030.1亩。
  (二)1997-2000年,水域面积由1996年的66115.2亩减少到63744.9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1.66%下降到1.60%。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减少2601.3亩。同期,通过水利工程建设增加231亩。增减相抵,净减少水域面积2370.3亩。
  9、未利用土地面积与结构调整
  (一)1997—2010年,未利用土地面积由1996年的959789.6亩减少到477568.5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24.08%下降到11.98%。期内,未利用土地减少485221.1亩,期中,通过土地开发减少480701.1亩,城镇村及独立工矿、交通、水利建设分别占用2183.9亩、1367.1亩、969亩。同期,预计耕地灾毁增加3000亩。增减相抵,净减少未利用土地面积482221.1亩。
  (二)1997—2000年,未利用土地面积由1996年的959789.6亩减少到760511.7亩,由占土地总面积的24.08%下降到19.08%。期内,未利用土地减少199877.9亩,其中,通过土地开发减少198163.1亩,城镇村及独立工矿、交通、水利建设分别占用956亩,638.4亩、120亩。同期,预计耕地灾毁增加600亩。增减相抵,净减少未利用土地面积199277.9亩。

四、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1、土地利用分区划分的方式
  土地利用用途分区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调整后土地的主导用途而划分的用地区,这种用途分区是今后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也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根据土地的各种用途,将全县划分为九个一级用地区,即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水库用地区、自然保护区(复区)和其它用地区。农业用地区之下又划为基本农田区、一般农田区和开发、复垦、整理区三个二级区。
  2、农业用地区
  (一)农业用地区的划定
  本区是为控制、保护和发展种植业生产而划定的用地区,是全县粮、菜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平川乡镇和丘陵山区的缓坡地带,是沁水县发展农业生产必须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全县农业用地区面积480611.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2.06%。农业用地区中又划分为基本农田区,一般农田区,开发、复垦、整理区。
  (1)基本农田区。本区是指高产稳产农田和必须保留的其它农田、菜地以及省、市确定的农业商品基地和生产名、优、特农产品需要保护的农田。基本农田区面积405127.8亩。占农业用地区面积的84.29%。
  (2)一般农田区。本区是指除了基本农田以外从事种植业生产,主要以坡耕地为主划分的用地区。全县一般农田区面积53683.7亩。占农业用地区面积的11.17%。主要分布在十里、柿庄、苏庄、王必、郑庄、端氏等乡镇。
  (3)开发、复垦、整理区。本区是指规划期内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对农田及其它零星地类进行综合治理,使其提高利用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而划分的用地区。面积21800亩,占农业用地区面积的4.54%。
  (二)用途管制规则
  (1)本区的耕地只能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并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立基本农田的各项保护性标志。
  (2)上级和本县有关农田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农业生产基金,应优先安排投放本区,以更好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3)严禁擅自将基本农田转为非耕地。
  (4)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和堆放、排放固体废弃物。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撂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收缴耕地荒芜费。
  (6)因排放污染物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经济损失向基本农田使用者支付损失赔偿费,并在限期内治理。
  (7)因生产和建设造成基本农田裂缝、塌陷的,由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交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除交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外,再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8)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耕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
  3、园地区
  (一)园地区的划定
  园地区是为发展果、桑园等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本区面积55135.4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8%,其中果园面积35381.2亩,桑园面积19754.2亩,主要分布在土沃、张村、中村、郑庄、端氏等乡镇。
  (二)用途管制规则
  (1)园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果、桑园,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占用,不得荒芜和闲置。
  (2)励园地的规模经营,集约利用;提倡园地的更新换代,改良品种;鼓励园地的发展向山地丘陵地区转移,不与粮、棉、油、菜争地;鼓励桑树的发展利用地埂田坎,充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鼓励园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园地的生产条件,提高园地生产能力。
  (3)严禁对园地造成破坏的一切活动。
  (4)除退园还耕外,控制园地区内的园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5)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优、特、新种植园用地。
  4、林业用地区
  (一)林业用地区的划定
  林业用地区是为发展林业,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2036915.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51.11%,主要分布于下川、中村、土沃、张村、杏峪、城关、王寨、十里、柿庄、固县、郑庄、樊村河等乡镇。
  (二)用途管制规则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对用木材的采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过林木生长量,实现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
  (2)禁止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它各种林业用地。
  (3)县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基地建设的需要,制定出鼓励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大力发展林业生产。
  (4)新增林地应注意质量,提高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并制定明确的责任制。
  (5)鼓励对幼林、疏林的改造,提高林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鼓励利用四旁地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6)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严禁在林区内采石、挖沙、取土,防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
  (7)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的要有计划、有步骤的退耕还林。
  5、牧业用地区
  (一)牧业用地区的划定
  牧业用地区是为发展畜牧业,种植草本植物需要而划定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782601.7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9.64%,主要分布于中低山、丘陵、梁峁地段及森林的边缘地区,较为集中的有苏庄、十里、王必、郑庄、固县、必底等乡镇。
  (二)用途管制规则
  (1)牧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发展畜牧业生产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保护草场,开发牧草地时,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3)大力发展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鼓励土地使用者开发建设草地连片播种优良草种,进行适度经营和专业化生产,形成规模、产生效益提高产草量,增加载畜量,加强管理,防止退化。
  (4)禁止毁坏草地开垦耕地,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开垦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牧。
  6、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划定
  本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所在地的建成区和规划期内拟扩展之需划定的土地区域。主要包括县城和端氏、加丰、中村三个建制镇。本区面积8254.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0.21%。
  (二)用途管制规则.
  (1)本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宅、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划。
  (2)城镇建设规划要与《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规模。
  (3)实行以旧城改造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建成区的空闲地,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限制修建独家独院住宅,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和劣等耕地。
  (4)城镇国有土地逐步实现有偿使用、有偿出让、转让,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土地市场。
  (5)本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6)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区内不准安排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7)要防止和杜绝占而不建,圈大建小等资源浪费现象,对占而不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8)本区居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划定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用地以外,农村人口聚居,需要而划定的土地区域。本区面积50377.6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6%。
  (二)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2)村镇建设规划要与本《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规模。
  (3)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无村镇规划或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供地。
  (4)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加强旧村改造,充分挖掘村庄潜力。
  (5)鼓励土地整理,将零散分布的居住用地向村镇建设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外进行村镇性质的扩张建设。
  (6)本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归集体统一使用。
  (7)本区居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对旧村要按照《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整理。
  8、独立工矿用地区
  (一)独立工矿用地区的划定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城乡地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建设需要划定的区域,本区面积11732.9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9%。
  (二)用途管制规则
  (1)必须按照规划的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区内用地按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布局规划进行配置,统筹安排区内生产、交通、生活等基础设施。
  (2)鼓励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和乡镇企业向工矿建设用地区集中,向工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3)工矿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严格执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土地复垦规定,规划期内破坏的土地必须全部复垦,宜农土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没有复垦条件的,应交纳土地复垦资金,异地复垦。
  (4)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用地规模,近期内工矿区建设应首先利用工矿企业内部的空闲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9、张峰水库用地区
  (一)水库用地区的划定
  张峰水库用地区是为发展水利事业,建设大型灌溉工程而划定的区域,本区建设期限为1997—2010年,本区面积11389.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29%。
  (二)用途管制规则
  (1)本区属于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范围,应严格执行水利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2)水库区2010年内建成,用地分期使用,严格库区内耕地的占用和破坏,建设应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3)禁止倾倒废弃物和各种破坏活动。
  (4)必须严格审批用地,按审批程序和批准使用面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
  10、历山自然保护区(复区)
  (一)历山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森林等自然资源而划定的区域,历山自然保护区面积100000.0亩,与林业用地区成为复区,主要分布在下川乡的历山区。
  (二)用途管制规则
  1、本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内的有关法律规定。
  2、本区除保护需要建设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种建设,禁止乱砍滥伐,倾倒废弃物,污染环境,破坏景观。
  11、其它用地区
  (一)其它用地区是指不能划入上述9个用地区之外的交通、水域、特殊用地和未利用的土地而特别确定的土地区。面积548480.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3.76%。
  (二)用途管制规则
  1、保护其它用地区内的土地资源。
  2、提倡有组织、有计划开发该区内可利用的土地资源。

五、重点工程布局与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

  1、农业重点工程布局与用地规模
  (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405127.8亩。建设东峪、十里、固县、柿庄商品粮基地100000亩;建设郑庄、城关、端氏、加丰等蔬菜基地10000亩。建设县河、沁河、固县河两岸水利开发工程,增加有效灌溉面积50000亩;改造中低产田260000亩。
  (二)建设端氏等蚕桑基地,发展地梗桑1000万株,建设桑园面积10000亩。
  (三)完成100000亩低产林改造工程,200000亩中幼林抚育工程;完成10条共300公里通道绿化工程;继续完成100000亩太行山绿化工程,加强8个乡镇共800000亩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
  (四)继续建设王必、苏庄、必底、樊村河等地400000亩牧草地改良工程和200000亩人工草地工程。
  2、非农业建设重点工程
  (一)交通建设。扩建侯(马)—月(山)铁路复线占地403亩(耕地189亩);新建沁(水)—浮(山)公路占地480亩(耕地200亩);扩建晋韩公路(沁水段)商品路占地265亩(耕地165亩);新建东(山)—长(子)公路占地445亩(耕地253亩);扩建加(丰)—晋(城)公路占地200亩(耕地100亩);扩建阳(城)—端(氏)公路占地180亩(耕地80亩);新建晋(城)—侯(马)高速公路占地533亩(耕地342亩)。
  (二)煤矿工业建设。新建晋城矿务局寺河煤矿占地2400亩(耕地1400亩);新建晋城矿务局潘庄一号煤矿,占地1800亩(耕地1000亩);新建晋城矿务局潘庄二号煤矿,占地1800亩(耕地1000亩);新建樊庄煤矿,占地2400亩(耕地1400亩);永红煤矿二期扩建,占地150亩(耕地120亩);新建士敏煤矿,占地212亩(耕地150亩);新建沁城煤矿,占地180亩(耕地140亩);新建胡底煤矿,占地80亩(耕地60亩)。
  (三)水利工程。张峰水库,规划用地3000亩,其中占用耕地1500亩;加丰工矿区供水工程150亩,其中耕地110亩。
  3、非农业建设用地规划
  晋城市规划控制沁水县规划期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为15670亩,其中占用耕地11150亩。根据沁水县具体实际,1997—2000年规划用地5396.4亩,其中占用耕地3682亩;2001—2010年规划用地10273.6亩,其中占用耕地7468亩。
  (一)交通用地。规划指标3093亩,其中占用耕地1725.9亩,主要用于公路重点工程和部分乡村道路的改、扩建。1997—2000年规划用地1772.5亩,其中占用耕地1134.1亩;2001—2010年规划用地1320.5亩,其中占用耕地591.8亩。
  (二)煤炭用地。规划指标3206亩,其中占用耕地2513亩,主要用于国营、地方煤矿的新建和扩建工程。1997—2000年规划用地1252亩,其中占用耕地936亩;2001—2010年规划用地1954亩,其中占用耕地1577亩。
  (三)乡镇用地。规划指标2331.2亩,其中占用耕地1720.5亩,主要用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建设用地。1997—2000年规划用地1317.2亩,其中占用耕地930亩;2001—2010年规划用地1014亩,其中占用耕地790.5亩。
  (四)城乡用地。规划指标1470.0亩,其中占用耕地800.0亩,指标安排:城镇用地1029.0亩(耕地511.4亩),村镇用地44l亩(耕地288.6亩)。1997—2000年规划用地623.7亩,其中占用耕地470.9亩,安排城镇用地484.1亩(耕地377亩),村镇用地139.6亩(耕地93.9亩)2001—2010年规划用地846.3亩,其中占用耕地329.1亩,安排城镇用地544.9亩(耕地134.4亩),村镇用地301.4亩(耕地194.7亩)。
  (五)水利用地。规划指标4678亩,其中占用耕地3709亩,主要用于张峰水库建设及加丰工矿供水工程等。1997—2000年规划用地231亩,其中耕地111亩,2001—2010年规划用地4447亩,其中耕地3598亩。
  (六)其它用地。规划指标891.8亩,其中耕地681.6亩,用地规划期间暂难预测项目,暂放在独立工矿用地中。

六、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1、土地利用潜力
  (一)潜力总量。全县共有未利用土地959789.6亩,滩涂51315.7亩,城镇村及独立工矿、交通用地88622.2亩,经土地适宜性评价和调查统计,全县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潜力总量为532529.3亩,其中,土地开发潜力为511000亩,土地复垦潜力为6731.5亩,土地整理潜力为14797.8亩。
  (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
  1997—2010年全县规划开发、复垦、整理土地493254.3亩。其中土地开发488701.2亩,土地复垦1629.7亩,土地整理2923.4亩。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21800亩,为园地11094.4亩,为林地52241.5亩,为牧草地403598.4亩,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83.9亩,为交通用地1367.1亩,为水利工程用地969亩。
  1997—2000年全县规划开发、复垦、整理土地203361.6亩,其中土地开发201787.2亩,土地复垦563亩,土地整理921.4亩。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7091亩,为园地2051.7亩,为林地25372.1亩,为牧草地167132.4亩,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956亩,为交通用地638.4亩,为水利工程用地120亩。
  2、土地开发
  (一)开发潜力
  全县土地开发总潜力为511000亩,其中荒草地开发潜力为500000亩,滩涂开发潜力为11000亩。荒草地开发潜力主要分布在中村、杏峪、土沃、樊村河、王必、郑庄、十里、柿庄等乡镇。滩涂开发潜力主要分布在杏河、沁河、固县河流域。
  (二)开发规划
  1997—2010年全县规划开发土地488701.2亩(其中荒草地开发480016.0亩,滩涂开发8685.2亩),其中,开发为耕地18269亩,开发为园地10874.4亩,开发为林地51439.4亩,开发为牧草地403598.4亩,开发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83.9亩,开发为交通用地1367.1亩,开发为水利工程用地969亩。规划期开发为耕地具体安排详见附表六。
  1997—2000年全县规划开发土地201787.2亩(其中荒草地开发198778.3亩,滩涂开发3008.9亩),其中,开发为耕地5913亩,开发为园地1964.7亩,开发为林地25062.7亩,开发为牧草地167132.4亩,开发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56亩,开发为交通用地638.4亩,开发为水利用地120亩。
  开发的重点在杏河、梅河、县河、沁河、固县河、胡底河、土沃河等流域的滩涂开发和郑庄等9个乡的荒草地开发。
  开发的措施以农业工程措施为主,滩涂打坝造地、整理河道,荒草地修筑梯田,向阳缓坡地带种植桑、果树,背山阴坡地带发展林地。
  3.土地复垦
  (一)复垦潜力
  全县土地复垦总潜力共计6731.5亩,其中有采煤破坏的土地5196.5亩,有砖瓦窑生产破坏的土地1230亩,有废弃道路305亩。采煤破坏的土地主要分布在加丰、中村等乡镇。砖瓦窑生产破坏的土地主要分布在城关、固县、端氏等乡镇。经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潜力中全部宜农。
  (二)复垦规划
  1997—2010年全县规划复垦土地1629.7亩,复垦采煤破坏的土地501亩,复垦砖瓦窑生产破坏的土地945.4亩,复垦废弃道路182.8亩。其中,复垦为耕地1023亩,复垦为园林220亩,复垦为林地386.7亩。
  1997—2000年全县规划复垦土地653亩,复垦采煤破坏的土地165亩,复垦砖瓦窑生产破坏的土地395亩,复垦废弃道路93亩。其中,复垦为耕地373亩,复垦为园地87亩,复垦为林地193亩。
  复垦耕地的措施是采用填沟、造地、填缝、平整、推高垫低、熟土复盖等基本农田建设措施,边复垦边生产,增加投入,提高质量。
  4、土地整理
  (一)土地整理潜力.
  全县土地整理总潜力为14797.8亩,其中田坎、沟渠、零星地类及农地整理潜力共计11140.8亩,工矿、村庄整理潜力为3657亩。整理潜力中宜农7102.8亩,宜园3550亩,宜林3660亩,宜牧485亩。村庄、工矿整理潜力主要分布在加丰、城关、端氏、郑村、樊村河、十里等乡镇,农地整理潜力主要分布在城关、郑村、胡底、苏庄、王寨、十里、郑庄等乡镇。
  (二)整理规划
  1997—2010年全县规划整理土地2923.4亩(农地整理2228亩,村庄、工矿用地整理695.4亩),其中,整理为耕地2508亩,整理为林地415.4亩。
  1997—2000年全县规划整理土地921.4亩,农地整理759.5亩,村庄、工矿用地整理161.9亩。其中整理为耕地805亩,整理为林地116.4亩。
  整理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引导和扶持的办法,鼓励零散分布的村庄、工矿向村镇建设用地区和工业园区集中,统一规划,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筹集资金,集中劳力,连片建设,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七、乡镇土地利用

  l、乡镇土地利用情况
  全县21个乡镇,其中4个镇17个乡。4个建制镇分别为城关、加丰、端氏、中村,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也是连结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属于综合型建制镇,土地利用以林为主,居民点及工矿比例较大,加丰镇属于工矿型建制镇,以煤炭工业为主,是新建的煤炭工业园区,土地利用以耕地为主,城乡工矿用地比例全县最大。端氏镇属于农业型建制镇,土地利用以耕、牧为主,但蚕桑工业基础较好,是全县蚕桑加工中心。中村镇属于农业型建制镇,林地比例占全镇土地面积的70%,是粮食、林果加工基地。其它17个乡土地利用以耕、园、林、牧地利用为主。
  2、耕地指标分解落实方案
  沁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县、乡同步,县级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的过程中,根据各乡镇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总目标,以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为中心,市、县、乡三级同步分解,除王必乡、苏庄乡因兴修水库,占用耕地过多,不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指标分别减少2278亩、428亩;加丰镇因发展煤炭工业,保证潘庄煤矿等重点工程建设,耕地减少2520亩;郑村乡耕地减少80亩外,其余18个乡(镇)耕地总量比1996年均有所增加,耕地占补指标均落实到每个村和地块。
  3、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落实方案
  (一)城镇用地。城关镇控制指标为500.0亩,其中占用耕地指标为211.4亩;端氏镇控制指标为100亩,其中占用耕地60亩;加丰镇控制指标为329亩,其中占用耕地180亩;中村镇控制指标为100.0亩,其中占翔耕地60亩。
  (二)村镇用地。除城关、中村、张村、必底、端氏5个乡镇外,其余各乡镇因部分村居民点用地不足,规划期间人口增长较多,从实际出发,适当安排村镇用。
  (三)水利建设用地。兴修水库和供水工程,王必乡规划用地指标3228亩,其中占用耕地指标2838亩。郑庄乡规划用地指标50亩,其中占用耕地20亩。苏庄乡规划用地指标1000亩,其中占用耕地600亩。另外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端氏镇规划用地指标200亩,其中占用耕地100亩,加丰镇规划用地指标200亩,其中占用耕地151亩。
  (四)交通、工矿用地。交通用地除苏庄乡没有安排用地指标外,其余各乡镇均有安排,工矿用地各乡镇均有安排。
  4、园、林、牧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园、林、牧用地指标的分解基本原则是:(1)利用现状。(2)适宜性面积和分布情况。(3)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布局。各类指标分解落实到村、落实到地块。

八、实施规划的措施

  l、狠抓宣传,增强国策意识。广泛采取广播、电视、板报、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中央1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土地政策规定,并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真正使土地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增强全民规划意识,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认识法律赋予规划的地位和作用。《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划》即是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县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均须遵循本《规划》。
  3、实行《规划》公告制度,严格用地审批程序。对《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及管制规则实行公告,明确界线并严格用途管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各项非农业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以《规划》确立的范围和规模进行申报,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行。
  4、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开发或复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开发标准的,应缴纳耕地开发复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严格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整理耕地相平衡的原则,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实行占一造一,占用人均耕地1亩以下行政村基本农田的实行占一造二。
  5、加强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坚持“谁开发、谁受益”、“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积极组织和鼓励单位及个人有计划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
  6、建立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及转用规则,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等新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若干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耕地转为其它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许可。并通过法律手段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7.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县政府根据《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的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指标作出具体安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8、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置专人管护,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9、实行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奖罚并行。把保护耕地、实施《规划》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目标之中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村领导及有关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挂钩,实行奖罚制度,切实把《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10、建立监察网络,实行举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将非农占地的清理同实施《规划》结合起来,彻底清理土地市场。在各乡(镇)、村设置信息员,定期召开例会,并鼓励群众举报,同时加强巡查,以便随时掌握用地情况,有案即查,一抓到底。依照《刑法》及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理破坏耕地和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杜绝各种违法占地和不依《规划》用地的现象。
  11、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工作,进一步制定城镇规划、村镇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改善土地利用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
  12、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每年召开l一2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不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执行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对于《规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修正。
  13、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互相衔接,同步实施,乡级规划必须符合县级规划要求。将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归档,并且输入微机,转化为审批用地的具体依据,规范《规划》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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