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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 |
发布日期 : |
2006-12-27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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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城县国土资源局 |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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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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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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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十五”至2010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矿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及支柱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及《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庆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科学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转变为经济优势,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庆城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庆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任务的要求,紧密联系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及管理工作实际,按照“调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注重效益、科技优先、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庆城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及管理等工作应符合本《规划》。
《规划》以2002年为基期,规划期至2010年。
一、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庆城县位于甘肃省东北部,马莲河中上游,归庆阳市管辖。。地理坐标:东经107°16′32″至108°05′49″,北纬35°42′29″至36°17′22″,东西长约70千米,南北宽约56千米。东邻合水;西濒蒲河与镇原相望;南与西峰市毗邻;北与环县、华池县接壤,总面积2692平方千米。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海拔1000——1600米。本区属温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具有明显向大大陆性气候过渡特征,年平均气温7.8—9.6℃,年平均无霜期169天,年平均降雨量500毫米,年总径流量5.71亿立方米。全县有5镇14乡,183个行政村,总人口32万人。有汉、回、蒙、壮、苗、朝鲜、布依等7个少数民族。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全面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快扶贫攻坚步伐,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坚持发展地方工业,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努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深化各项改革,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经济快速增长。1999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17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12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55亿元。人均GDP达到2974.4元,高于庆阳市2113.7元的平均水平,财政收入达到919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509.39元。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农村和城市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为全县今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九五”期间,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仍在拉大。经济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一农业基础脆弱,主要农产品生产尚未形成规模化生产的支柱产业,农业结构单一,调整步伐缓慢;二是工业发展缓慢,县属企业基础薄弱,规模小,档次低,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企业开工不足,债务负担沉重,对财政贡献小,人才技术薄弱;三是财源结构单一,长庆油田对财政的贡献较大;四是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比较严重。
“十五”至2010年,庆城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综合分析,有三方面的比较优势:一是资源优势,土地资源丰富,宜林宜草面积较大,具有综合发展的潜在优势,石油资源相对丰富,找矿潜力巨大;二是工业基础优势,依托油气资源开发利用而建立起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支柱产业,县内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长庆分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和庆化集团公司三个大型企业,为全县围绕油田办工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三是政策体制更加宽松,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继续实施,改善生态环境方针的深入推进,有利于我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所有这些,都是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依托庆阳“一黑一绿”的资源优势,围绕油业服务办工业,抓住长庆油田结构调整和分流转制的机遇,配合庆阳石油化工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快属地化进程,实施工业立县战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并大力发展旅游业,实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对全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区域矿产资源概况
全县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分布较广。截止2002年底,已发现的矿种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石英砂、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建造用石材、石灰岩、矿泉水等8种矿产。矿产地30多处,其中大型石油1处,中型1处,砖瓦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石矿点及矿化点多处。已开发利用矿产资源3种,矿业总产值20.7亿元。主要以石油为主,全县年开采原油93.4万吨,石油产值约20亿元,其次为砖瓦粘土,总产值2396万元。矿业已成为庆城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附表1、2)。
全县水资源主要由降水、地下水、河流水三部分组成,水资源比较贫乏,全县地表水径流量5.71亿立方米,但多矿化高,水质差,利用率仅6%,年缺水900万立方米,缺水率30%。
全县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勘查工作是在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下进行的。先后有地矿、煤炭、石油等地质队伍对一些地区开展了地质勘查工作,石油矿产勘查取得了显著成果,资源储量勘查程度较高,而其余矿产总体勘查程度偏低。已上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勘探油田2个。在主要矿产中,基础储量占资源储量比例较高的有石油矿产,其他矿产均较低。
综观庆城县矿产资源,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工农业生产所需的石油矿产较多,矿产资源潜在价值高,分布广泛,有利于规模开发,有利于扶贫开发。油气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较好,具有较好的找矿开发前景。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庆城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大成就。石油开发成效显著,为全县工农业生产提供了大量矿产品,也为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截止2002年底,石油保有资源储量达107408万吨。共发现大中型油田各1个,均已投入开发,全县范围共部署油水井945口,年产原油93.4万吨。庆城县已成为庆阳市重要的石油基地。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县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并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附表3、4)。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是:一是公路交通条件便利,有国道211线、309线和庆华线贯穿全县,庆城县是通往银川、西安的必经之道,勘查开发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利于矿产品的开发运输;二是石油资源丰富,分布广,资源储量大,潜在价值高,有利于规模开采;三是石油开发已有一定规模,拥有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四是开发投资环境好,有利于矿业经济的发展。所有这些,为全县矿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科学有效的规划下,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将成为全县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也存在着产业结构单一,后备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资源开发粗放,重开发轻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矿产资源存在结构性短缺、供需失衡,矿业结构不尽合理。除石油、天然气资源外,其它资源如砂石、砖瓦用粘土虽然储量丰富,但市场容量有限,价格不高,附加值低,市场拉动作用有限。煤炭资源完全依赖外地供给。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利用水平低。大中型矿山少,小矿多,存在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重复建设等问题。矿山技术装备落后,集约化作业程度差,多数小矿山还处于原始开采,回收利用程度普遍偏低,矿产资源浪费严重。利用方式粗放,产业链短,综合利用水平低。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不能充分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除石油外,砖瓦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
3.地质勘查工作滞后,后备资源储量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石油资源下侏罗统延长组油藏地质勘查程度高,但经多年的开采,后备资源已严重不足,上三叠纪延长组油藏分布较广,但该地层地质工作程度低,资源情况不明。
4.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石油企业重产量重效益、轻保护轻治理,只开采不治理现象普遍。因采矿而造成的地质环境、自然环境破坏严重。原油外泻事故频发,造成土地、环境污染,污染类型主要有水污染、其次是固废污染,还有钻探对大气的污染,致使水质恶化、水位下降,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危害。砖瓦用粘土开采毁损农田,砂石开采破坏河道,对因采矿而引发的生态及社会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5.“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勘查开发机制不完善。商业性勘查开发投资机制尚未形成,矿业权市场不发育,企业参与矿业权招投标的观念淡薄,竞争意识不强。吸引外资能力弱,融资渠道不畅,金属矿产的勘查无突破,制约了全县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矿产资源供需预测及分析
根据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结合矿业发展现状,对全县主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进行分析预测,表明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比较严峻。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储量能满足中长期需求;全县石油资源总体比较丰富,开发前景广阔,但随着国家新的能源战略的实施,对油气资源需求的进一步加大,在稳定现有生产能力的同时,必须加大油气资源的勘查,寻找新的油气资源基地;水资源十分贫乏,并且区域分布极不平衡,开采条件差,城区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十分紧张,水的问题不能解决,必将严重制约庆城县工农业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附表5)。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
矿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也是庆城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为了使全县的矿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及庆城县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标,以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出发点,加快矿产资源及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县内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可供性为前提,以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经济与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主线,以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途径,突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构筑有竞争力的优势矿业;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矿业资本市场,拓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及供给渠道,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改善矿山生态和地质环境状况,重点突破现有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2010年规划目标
1.进一步查清矿产资源储量。紧紧抓住全国、全省建立和推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离运行机制的有利时机,增加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投入,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做好成矿地质条件较好,有找矿前景区块的探矿权前期基础工作,加大石油、天然气、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使矿产资源储量得到较大幅度的增加。
2.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增长与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矿产品供应安全得到保障。全县石油产量控制在130万吨以内,矿业总产值增长高于国民经济增长2个百分点,期末达到28亿元。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得到调整改善。大、中、小型开采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采矿、加工结构失调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优质矿产品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矿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禁止在耕地和基本农田内开采砂石和砖瓦粘土矿产。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更趋合理。
4.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的状况基本消除;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状况得到扭转;科学适用的探、采、加工先进技术及设备得到推广和应用,矿产品结构和精深加工能力得到调整和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矿产资源采矿回收率提高3—5个百分点,2010年,石油的开采回采率达到30%以上,建材非金属矿山开采回采率达到90%以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新型矿业体系初步形成。
5.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地质环境、地下水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及重点城镇、重点地段和交通干线沿线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得到加强;不再新建对生态环境影响大或者具有不可恢复利用和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控制,矿山“三废”普遍得到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60%以上;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矿山生态和地质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
6.以法规、规章和规划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系建设得到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基本形成;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基本建立;矿产资源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三)基本原则
庆城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还较低、生态环境脆弱,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2.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既要重视寻找新的矿产资源供给地,又要挖掘现有矿产资源潜力,增加矿产资源储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矿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政策,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矿回收率。加强矿产资源保护,节约使用矿产资源,严禁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杜绝矿山企业采富弃贫,不按设计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急功近利行为。
3.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矿业生产机制的革新与优化。
4.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的原则。抓住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把增强自身开发能力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面向国内外市场,不断增强全县矿业在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能力,开拓稳定可靠的矿产资源后续渠道,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5.坚持科技进步与矿产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快采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设备的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三、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
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勘查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环境、面向效益。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社会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为主体,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发展局面,提高全县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充分的基础地质资料和持续的资源保障基础。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根据《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部署,重点加强地质工作程度低区域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优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急缺矿种及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工作(附表6)。
1.基础地质:主要开展1:25万全县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重力调查;1:25万遥感综合调查;1:25万地下水资源潜力水文地质调查评价及勘查。
2.矿产地质:加强石油、天然气等短缺能源矿产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重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
3.地质生态环境:进行1:25万地质生态环境调查,开展1:10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开展地质环境监测预报;建立区域地质环境监测网;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4.城市地质:围绕全县公路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新城区建设、小城镇建设的需求,搞好全县城镇建设的地质调查评价,对城区建设涉及到的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调查,并与《庆城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
5.农业地质:围绕农业发展强化基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紧密服务于农业主导产业培育方向,即粮油、蔬菜、果品、草畜、黄花菜、红枣、药材7个方面,为全县的农业区划提供基础性的综合地质资料,为提高农、林、果、药材等作物的单产和质量提供改良土壤的依据。
6.地质科学研究与信息网建设:加强矿产资源与地质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应用。依据甘肃国土资源GIS动态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国土”,建立全县地质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和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信息网等。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按照“四个面向”的原则,大力推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积极营造“三个环境”,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成果,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在全县境内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对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出资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逐步把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纳入市场机制。利用矿业资本市场,积极引进省内外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利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用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根据全县矿产资源状况和市场供需形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和方向是(附表7):
1.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的勘查;
2.以干旱少雨地区为主,寻找地下水资源,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
3.优质矿泉水勘查。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上级规划目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别采取鼓励、限制、禁止或淘汰措施。坚持以市场配置为主,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省内、县内紧缺及市场需求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禁止在规划禁止开采区内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区范围内开采矿产,逐步达到在“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聚集”。限制或者禁止开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范围内的矿产,禁止开采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内矿产。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未经科学论证和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具体调控方向是:
能源矿产:调控石油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河道内开采砂石;限制砖瓦用粘土矿的开采,鼓励生产多孔粘土砖,规划目标期间,压缩实心粘土砖年产量。
水气矿产:鼓励开采地下水和优质矿泉水。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按照“调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注重效益”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加快矿山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规划目标期内,要使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和破坏性开采。根据《规划》确定的矿床最低开采规模和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开展工作。坚决取缔最低开采规模以下砖瓦用粘土矿和建筑用砂石矿等。压缩小矿山在矿山中的比例,使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效益显著、环境协调”的目标。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要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保证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对矿山企业管理不善或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要通过限期整改、联合重组、关闭停产等措施,走规模化、集约化、安全化的生产之路,“十五”期末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将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在提高开采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已查明资源储量,分布零散的开采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
2.加强矿山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按照已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产,调整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重点开采鼓励矿产,适度开采限制矿产,坚决停止开采禁止矿产。根据当前矿产开发层次低、利用方式粗放、浪费比较严重的现状,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在稳定初级产品生产规模的同时,大力发展矿产品的精、细、深加工,改变以原矿生产为主的局面。积极研究开发高新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矿物饲料添加剂等。矿泉水生产企业要增加瓶装,适度增加桶装,积极研发系列饮料;通过调整,使矿产品结构有明显的改变,矿产资源价值明显提高。
3.加强矿山企业技术结构的调整
鼓励矿山企业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下进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传统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企业的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淘汰那些浪费矿产资源和能源,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工艺及设备。
(三)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矿产资源稳定供给
鼓励并依法保护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庆城县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外商投资政策,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积极改善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国内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国内投资者既可通过招投标进行独资勘查和开采,也可通过与省、县内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合资、合作,通过勘查开发,增加能源矿产及非金属矿产的资源储量和矿石产量。
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大力拓宽矿产资源供给渠道。按照“立足市场、开源节流、开放开发、拓宽矿源”的原则,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鼓励矿山企业转变观念,参与市场竞争,到矿产资源潜力大、互补性强、投资环境好,与我省、我县有一定合作基础的邻近省区勘查开采石油等矿产,以满足县内生产加工企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广应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及工艺,提高采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附表10)。到2005年全县的石油回采率要达到25%以上,至2010年末回采率达到30%以上;建筑用砂石(料石和破碎加工混合矿)采矿回收率达到80%以上;建筑用砂石矿(卵石或非破碎加工矿)采矿回收率达到90%以上;砖瓦用粘土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矿山企业“三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健全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体系,对境内矿山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写出考核总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各矿山企业要有机构或专人负责“三率”指标的考核管理工作。加强采矿方法的应用研究,引导和推进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及“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单位能源和矿产资源的经济效能。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资源的二次回收利用。
(五)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及采矿权设置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新建矿山企业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设定开采准入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申请开采的区域和矿种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开采矿种和规划分区及布局的要求;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开采量符合宏观总量调控的要求,开采规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求;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要求;
5.采矿权的取得方式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求。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设置采矿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审批办理开采的相关手续。
从2005年起,不再新设生产实心粘土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
(六)规划禁止开采区
下列区域为规划禁止开采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矿产资源规划(附表11)确定的禁止开采矿种、矿区所在地;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300米(含300米)距离内直观可视的范围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工程设施周围500米(含500米)距离内直观可视范围内;
县级以上级别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旅游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在上述规划禁止开采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颁发、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不得批准用地。规划禁止开采区内的现有矿山,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一律关闭。
五、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执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推进矿产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协调发展,尽快改变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先破坏后治理或只破坏不治理的不良状况,切实整治矿山生态环境。矿山企业要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和地质灾害的减灾防灾及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及矿山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可能严重影响到的矿区范围外的区段。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定要求,即:矿山“三废”得到综合利用及排放达标,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或绿化,土地得到复垦,废石得到处理或堆放整齐而不影响泄洪,无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存在等。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矿山企业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整改。
(一)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必须依法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护、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及建设用水调查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按投资额2.4%以上的比例,提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和植被破坏。
(二)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新矿自治、老矿助治”的原则,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对矿区地质灾害进行评估,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现有矿山要做到开采与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步进行,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必须按年销售收入2%以上比例,提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采矿活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水资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问题的预防、监测,一旦造成必须及时治理。在2005年底前,制定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论证后,积极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级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督促检查。
已闭坑矿山,当地政府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组织实施。在充分利用国家对西部地区给予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投入的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搞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对废弃矿山采用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发利用和综合治理。
(三)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可研阶段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控制人为地质灾害发生,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大力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保持水资源循环系统的协调平衡。特别要加强地下水环境的监测,积极开展对因采水不当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崩塌、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加强地质灾害的减灾防灾。为减少地质灾害的损失,规划目标期内,要在全县逐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危险区进行治理,到2010年地质灾害财产损失减少60%以上,避免发生人身伤亡。
坚决制止人为决策不当给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禁止在规划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泉水和泉水。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
根据全县区域地质构造和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行政区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合理布局、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全县分为西部地区、南部地区和水源地保护区3个规划分区(附表8)。
(一)西部地区
该区域包括太白梁、土桥、蔡口集、桐川、安家寺等乡镇部分地区,优势矿产有石油、天然气、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本分区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是:
鼓励开采的矿种为地下水资源,并查明矿泉水资源潜力,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充足的水源。鼓励开采石油、建筑用砂石。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历史文物保护区、水利工程附近、基本农田内开采砂石、粘土。
(二)南部地区
该区域为白马、驿马、高楼、赤城、熊家庙等乡镇部分地区,优势矿产是石油、建筑用砂石、建筑用粘土。
鼓励开采的矿种为地下水资源,通过勘查开采,解决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鼓励开采石油。
限制开采的矿种为:建筑用砂石、粘土。
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开采砂石、粘土。
(三)县城教子川水源地保护区、冉河川水源地保护区、驿熊水源保护区
教子川水源地保护区域包括沿地堡河流域上游水域,从上游康家山至下游的地堡河可分为三级保护区。
鼓励开采的矿种有:鼓励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开采,解决当地群众的人畜饮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
禁止开采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石,防止因采矿活动给地表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
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制度和体系,合理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一)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监察和评估制度
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察和评估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公示制度,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境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情况进行监察。把监察工作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自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终时要写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体系
成立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机构和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应具有地质、采矿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和资金、设备等相应资质条件。核查机构设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和矿山企业的地测机构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实施动态监测。从2006年起,在三年内完成属县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
(三)强化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
逐步组建矿产督察员队伍。以部、省级矿产督察员为骨干,适当吸收本地采、地、测等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严格执行《矿产督察工作制度》,保证一定数量的督察经费,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矿产督察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每年要对3个以上的矿山企业进行督察。
(四)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调查监测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对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状况、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及恢复治理情况、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矿业秩序、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每年调查和动态监测面,按不少于矿山总数60%的比例进行,对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监测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反馈给矿山企业,进行规范或整改。
(五)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建设、调查和监督
对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探矿权、采矿权空白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及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对经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并由县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要采用有偿取得的办法进行延续或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在近两年内,要建立和完善发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公告和中标成交信息、开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场所。完善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操作程序和相应制度,建立和健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文书档案。对这些工作,每年要进行调查和监督。对以变相承包方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或探矿权、采矿权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要把《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情况的监督。
(一)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全面确立法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强有力的规划管理监督监察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县政府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意见,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及实施的各项制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治矿。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的行为,切实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而审批、颁发、延续、变更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延续、变更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
(二)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能,认真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探矿权、采矿权分离原则,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查、审批制度,必须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审批采矿权。
努力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推行招标、拍卖、兼并、破产和出租、抵押、继承等方式,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公开、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探矿权、采矿权属于财产权的观念,摒弃所谓资源所在地的错误认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非法干扰探矿权、采矿权人正常合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权利,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搞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政府要把《规划》的实施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
推行政府领导实施《规划》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将控制资源开采总量、节约和保护资源、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等指标和措施,作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年、逐届进行考评,保证《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改善矿产资源投资环境,建立矿业资本市场
积极改善矿产资源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国内外投资主体参与全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和省上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凡《规划》中确定的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建立政府与企业相结合,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业投融资体系。加大政府对基础性地质调查、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高新技术矿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融资力度,逐步利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收益、社会资金及地方财政补贴,建立矿业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经费补助项目及其他经费,在全县境内进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以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为杠杆,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贯彻矿业产业政策,推进矿业产业、技术、组织结构的调整,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提高矿业活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矿山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矿山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深入开展与省内外、国土资源系统内外的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高产学研结合的广度、深度和紧密度,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推动科技成果早日向经济效益的转化。加大科技投入,健全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建立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推广应用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技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重点矿区资源储量增减、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动态及科技信息,研究矿产资源的可供性。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政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规划》批准后,立即向社会公布,组织全县人民特别是行政人员和矿山企业员工及个体采矿者认真学习,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保证《规划》各项任务和目标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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