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是全国矿产资源大省之一,其矿产资源在品种、数量、储量、规模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随着经济发展,矿业逐渐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矿业开发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2、矿业开发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沉)陷、地裂缝等矿山地质灾害;3、矿山“三废”对环境的污染;4、矿坑排水对地下水均衡破坏。为全面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促进贵州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对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破坏现状开展整治,实施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管理,达到既推动矿业经济的发展,又改善矿山环境,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推进贵州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制定《贵州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是贵州省“十一五”期间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其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7、《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讨论稿)》;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33号令);
10、《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11、《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15);
1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13、《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
14、《关于尽快报送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函》(国土资规函[2006]9号)等;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460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8、《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19、《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2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8号)。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贵州省所辖行政区域。经贵州省政府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本《规划》是《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是我省今后十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市(州、地)及县(市、区)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规划期和规划基准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规划期为2006~2015年。所采用资料截止年份为2004年底。
第二章 社会经济概况
一、地理位置及交通
贵州省位于祖国西南腹地,地理座标:东经103°36′—109°36′,北纬24°35′—29°09′。东与湖南相邻,南与广西相望,西与云南相连,北与四川、重庆接壤。全省共辖9个地(州、市),88个县(市、特区、城区),国土面积176167km2。
贵州省的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主要交通干线已构成基本网络。
省内公路总长36000km,其中国道公路3144km,省道公路5595km,县级公路10388km,乡镇级公路8193km,专用公路166km,简易公路12114km,高等级公路有贵(阳)—遵(义)、贵(阳)—毕(节)、遵(义)—崇(溪河)、贵(阳)—新(寨)、玉(屏)—铜(仁),清(镇)—黄(果树)等,建成里程超过600km。
路有贵昆、黔渝、川黔、黔桂、湘黔复线、南昆、内昆、水柏等干线和支线,总长近2000km。
贵州省可通航河流有50余条,目前的水运通航里程1247km。
贵州航空里程1800km。可直达国内重要城市和香港、澳门等。省内有铜仁、兴义、荔波、黎平等支线。
二、气象及水文
1、气象
贵州属高原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雨热同期。省内各地的平均气温为12~18℃,最低气温为1月,最高气温为7月,极端最低气温一般高于-10℃,极端最高气温在34℃以上。年均降水量为1191mm,5~10月降水集中,汛期暴雨多,强度大,是形成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2、水文
贵州的河流分属于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全省流域面积在20km2以上的河流有984条,河网密度17.1km/100km2。河流大多数发源于贵州西部和中部山地,多受地质构造和岩性的控制,与地势相顺应,由西部、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分流。
全省的主要河流有乌江、清水江、南盘江、北盘江、都柳江、赤水河等。贵州主要河流多发源于西部高原,水流方向受地势与地质构造条件制约,多数河流上游河谷开阔,比降平缓,中游束放相间,水流急,下游河谷狭窄,急流深切。
三、国土资源
1、土地资源
贵州省的国土面积为176167 km2,占全国总面积的1.84%。现有耕地3692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0.96%,其中水田1152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54%,旱地2540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42%;园地598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0.34%,林地5246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9.78%,建设用地3549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01%;交通用地417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5%;尚有39701km2未被利用,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54%。
2、矿产资源
贵州成矿地质条件较好,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主要矿产有煤、铝、磷、锰、金和汞等。煤炭资源分布广、储量大、煤种较齐全,累计保有煤矿储量529×108吨。铝土矿保有储量3.95×108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7%。磷矿资源,累计保有储量25×108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20%,是国家的三大磷矿基地之一。锰矿分布集中,保有储量0.7181×108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3%。贵州的汞矿早已闻名于国内外,共有10个矿带,12个矿田,32处中、大型矿床,累计保有储量占全国保有储量的62%。这些矿产对贵州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它矿产储量也较丰富。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斐然。经济外向度、开发层次和质量不断提高,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贵州居住的民族有汉族、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彝族、回族、仡佬族、壮族、瑶族、白族和土家族等49个民族,是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之一。
“十五”期间,在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贵州经济建设迅速发展,2004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910×108元。
贵州省“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经济调控主要目标是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3400×108元以上。初步建成“两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40%以上;初步遏制水土流失扩大的趋势,重点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进一步做强做大能源新兴支柱产业,抢抓“西电东送”机遇,优化发展火电。加快第二批火电项目建设,按照“大煤保大电”的要求,加快煤炭资源勘查。力争到2010年,煤炭产量突破1.5亿吨,建成一批年产原煤2000×104吨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大中型煤矿产量占三分之二以上,规划建设贵州西部煤化工产业带。进一步加快磷化工业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息烽—开阳—瓮福磷化工产业带,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利用织金磷矿及稀土等伴生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铝土矿地质勘探,力争到2010年,全省氧化铝、电解铝生产能力分别达到200×104吨和100×104吨。
贵州省地处云贵高原东部斜坡地带,是四川盆地与桂中丘陵间的一个强岩溶化高原山地。地貌总趋势是北西高,东南低,自中部向北、南面形成两大斜坡。省内山高坡陡,河谷深切,地形起伏大,最高为赫章县的韭菜坪,海拔2900.6m,最低为黎平县东部地坪乡水口河,海拔137m,最大高差达2763.6m。
贵州地貌形态是晚新生代以来地壳内外营力作用的产物,发育了溶蚀地貌、侵蚀地貌及其过渡类型地貌。
根据地貌成因的区域相似性原则,省内地貌类型划分为3个地貌大区:东部山地丘陵区、中部丘原、山原、山地区和西部高原山地区。
贵州省的地层发育较全,自元古宇至第四系均有出露,累计厚度达3万余m。总体以碳酸盐岩地层发育最广,陆源碎屑地层次之。从分布上看,贵州北部以震旦、寒武、奥陶、石炭、二叠、侏罗系为主;中部以寒武、奥陶、石炭、二叠、三叠系为主;西部以上古生界和三叠系为主,且有峨眉山玄武岩分布;西南部以上古生界和三叠系为主,尤以三叠系分布最广;南部的古生界、中生界地层齐全,尤以泥盆、石炭系最为发育;东部和东南部以中晚元古宇浅变质岩为主。第四系的分布极为零星,厚度不大,但成因类型复杂,为不同粒径的坡残积松散堆积层和冲洪积层。变质岩类型主要分布于贵州东南部。
贵州地质构造,主要为侏罗山式褶皱带,包括了贵州省的大部分县市,是典型的前陆褶皱~冲断带。由一系列紧密向斜和平缓背斜相间平行排列而成,在平面和剖面上多呈雁形排列。在省内北部~东北部~中部广阔的范围内,普遍发育有与褶皱轴平行的逆冲断层,与褶皱一起构成典型的褶皱~推覆构造,与上述褶皱、逆冲断层斜交的走滑断层,平移断层也极为发育。
江南造山型褶皱带,分布于贵州东南部,主要由一系列北东向背、向斜和若干小型构造褶叠层组成,其中北东东与北北东向两套剪切断裂带构成菱形构造。贵州产生的众多地质灾害与上述构造展布及地层岩性有密切关系,是地质灾害形成的重要地质背景。
贵州新构造运动表现为大面积的掀斜隆升,伴有局部的差异性升降和广泛的断裂活动。
一、矿产资源概况
贵州是矿产资源的富集地,境内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广泛,门类齐全,优势矿种储量丰富,成矿地质条件较好,是国内矿产资源大省之一。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到2004年为止,全省已发现矿产123种,发现矿床、矿点3000余处。不同程度探明了76种矿产的储量,主要储量产地1359处,其中非金属矿产47种,金属矿产26种,其它3种。
贵州省矿产资源中,煤、磷、铝土矿、锰、金、重晶石、汞、锑、各种用途的石灰岩、白云岩等矿种分布广、研究程度高,主要产区地质勘查程度均达勘探或详查,全省探明储量的矿产其控制深度多在500m以上,而且现实经济优势明显。探明的76种矿产中,均已排入名次,列全国前三位的矿产有16种。其中主要以煤、磷、铝土矿、锰、金、重晶石、汞的优势最为明显。
1、煤炭资源分布广,在全省范围内广为分布,主要分布在六盘水市、毕节地区及遵义市的绝大部分县(市);储量大,累计保有煤矿储量529×108吨,位居全国第五。
2、铝土矿分布较集中,主要分布在黔中一带的贵阳市、清镇市、修文县及遵义等地,保有储量3.95×108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7%,列全国第二。
3、磷矿资源较丰富,是国家的三大磷矿基地之一,累计保有储量25×108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20%,列全国第二,主要分布在黔中~黔南一带的息烽、开阳、瓮安及福泉等地。
4、锰矿储量较大,分布较集中,保有储量0.7181×108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3%,居全国第三,主要分布在贵州的东部、北部的松桃、遵义等地。
5、贵州的汞矿早已闻名于国内外,共有10个矿带,12个矿田,32处中、大型矿床,累计保有储量占全国保有储量的62%,列全国第一。
另外,金矿、重晶石矿以及建材类矿产在贵州也分布广,储量大。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到本次调查时为止全省已开发利用的矿产53种,其中建有正规矿山,并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有20多种,全省已探明储量的矿产地中,约有1/3被开发。2004年全省矿山有5627个,在省内各地广为分布。根据已调查的5265个矿山资料,按矿山生产规模分,大型31个、中型48个,小型5186个;按经济类型分,国有矿山203个,集体企业276个,个体4287个,合资113个,外商独资8个,其他378个。2004年,全年生产矿石20439.78万吨,其中主要体现在能源矿产类与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具体各类矿产资源生产量见表3—1。
表3—1 贵州省2004年各类矿产资源生产量统计表
矿 类
|
生产量(万吨)
|
备 注
|
能源矿产
|
7424
|
包括煤、天然气
|
黑色金属矿产
|
92.2
|
主要有锰、铁、钒矿
|
有色金属矿产
|
1773.6
|
铝土矿、汞、锑、铅锌矿等
|
贵金属矿产
|
363.1
|
金矿
|
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
|
2.7
|
稀土
|
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
|
122.85
|
冶金用白云岩、溶剂石灰岩、萤石等
|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
856.25
|
磷矿、重晶石、硫铁矿等
|
特种非金属矿产
|
4.08
|
地热、水气等
|
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
|
9801
|
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等
|
合 计
|
20439.78
|
|
优势矿产的开发,使贵州成为江南最大的煤炭输出基地,并成为全国重要的磷化工、铝工业、锰系铁合金、钡盐生产基地。矿产的开发,不仅促进了贵州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为全国做出应有的贡献。其中:煤的开发,为江南缺煤、少煤省区提供了大量所需能源矿产;优质磷矿石和磷加工产品销售国内20多个省市,铝与锰系铁合金产品满足了国内的大量需求,汞、锑、碳酸钡不仅满足国内所需,历年还有较多出口,汞(水银)出口量长期列全国第一,碳酸钡出口量近几年占据世界1/3的市场,贵州开采加工的各种矿产品,多年占全省出口创汇总额的1/3以上。特别是煤、磷 、铝、重晶石、锰等为主的矿业在全省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优势矿种的开采及加工产品在今后较长时期,仍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纲要把矿业确定为支柱产业之一。
贵州省以开发矿产为依托发展起来的矿业(包括采选业及其冶炼加工业),长期以来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多年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0%以上。矿业生产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引发了较多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四大类:
1、矿业开发引发矿山地质灾害
2、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3、矿业开发对水环境的影响
4、矿山废水、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中矿山地质灾害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坑突水等灾种。
在全省范围内分布广、影响大、最严重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是矿山地质灾害,每年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其次是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和破坏,矿山废水、废渣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一、矿山地质灾害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坑突水等灾种。本次矿山现状调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危害见表3—2。
表3—2 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危害程度统计表
灾害类型
|
数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损失(万元)
|
死亡和失 踪(人)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威胁
财产
|
直接
损失
|
滑坡
|
62
|
2
|
3.23
|
5
|
8.06
|
55
|
88.71
|
41062
|
21648
|
48
|
崩塌
|
57
|
1
|
1.76
|
2
|
3.51
|
54
|
94.73
|
37878
|
12488
|
84
|
泥石流
|
12
|
1
|
8.3
|
2
|
16.67
|
9
|
75.03
|
67325
|
41523
|
27
|
地面沉降
|
55
|
|
|
1
|
1.82
|
54
|
98.18
|
78542
|
57846
|
|
地面塌陷
|
106
|
1
|
0.94
|
1
|
0.94
|
104
|
98.12
|
|
500
|
|
地裂缝
|
161
|
1
|
0.62
|
1
|
0.62
|
159
|
98.76
|
|
300
|
|
矿坑突水
|
28
|
2
|
7.14
|
|
|
26
|
92.86
|
|
19825
|
129
|
合 计
|
481
|
8
|
1.66
|
12
|
2.50
|
461
|
95.84
|
224807
|
154130
|
288
|
全省调查的各类矿山地质灾害中,以能源矿产(煤矿)矿山地质灾害为主,达432个(见表3—3),占调查矿山地质灾害总数的89.81%。
表3—3贵州省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统计一览表
统计内容
|
能源
矿产
|
黑色
金属
|
有色
金属
|
化工原料非金属
|
特种
非金属
|
建材及其他非金属
|
合计
|
崩塌
|
47
|
1
|
1
|
6
|
|
2
|
57
|
滑坡
|
51
|
3
|
2
|
3
|
|
3
|
62
|
泥石流
|
5
|
1
|
1
|
4
|
|
1
|
12
|
地面塌陷
|
97
|
5
|
|
4
|
|
|
106
|
地面沉降
|
51
|
2
|
|
2
|
|
|
55
|
地裂缝
|
153
|
|
2
|
6
|
|
|
161
|
矿坑突水
|
28
|
|
|
|
|
|
28
|
合计
|
432
|
12
|
6
|
25
|
|
6
|
481
|
二、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主要表现为:①采矿场、工业场地、矿山修路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②废石弃渣、尾矿排放占用和破坏土地;③由采矿工程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土地破坏。目前全省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31754公顷。
1、根据调查,采场、矿山工业用地及矿山修路占用和破坏土地总面积 20061公顷,占全省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土地总面积的63.18%。
2、省内5265个矿山废渣年产出量为6990.77×104t,年排放量为5372.43×104t。各类矿山的弃渣、尾矿排放占用和破坏土地为3764.18公顷,占全省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土地总面积的11.85%。其中以能源类矿山(煤炭)为主,其占用与破坏土地资源达3277.4公顷,占全省矿山弃渣、尾砂排放占用和破坏土地的87.07%。其次为金属矿产类矿山和化工及冶金原料类矿山,其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分别为332.8公顷和131.17公顷,占8.84%和3.48%。
3、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其破坏土地面积为7928.14公顷,占全省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土地总面积的24.97%。其中滑坡为68.47公顷、崩塌为36.61公顷、泥石流为87.85公顷、地面塌陷为17.4公顷、地裂缝为1693.32公顷、地面沉降为6024.49公顷。
三、矿业开发对水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和破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地下水系统补、径、排条件的影响和破坏;二是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的污染。
1、对地下水系统补、径、排条件的影响和破坏
首先是地下采矿活动中大量矿坑排水,改变了地下水系统自然流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改变了“三水”转化关系。全省因采矿造成地下水位下降面积5778.53公顷,其中能源(煤)矿山地下水位下降面积5667.61公顷,占总下降面积的98%。浅层地下水枯竭,地表泉点流量减少、甚至断流,省内地下水疏干至少造成约250处泉点(或民井)流量减少甚至枯竭,数万人因采矿造成井泉干枯而失去耐以生存的水源,有的被迫迁移他乡,有的不得不采用工程手段从其它地方引水。数千亩水田改为旱地。
其次是井工开采沟通矿层顶板或底板含水岩组、地表水体、老窑积水等,致使这些水体涌入矿井内,造成矿井突水。根据本次调查,到目前为止全省已产生矿坑突水28起,造成129人死亡。
2、矿业开发对水体的污染
矿业开发不仅会影响和破坏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同时还可能造成水体(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据不完全统计,省内矿业开发造成水体污染面积为4121.83公顷,主要为金矿、磷矿、汞矿、锑矿、煤矿、硫铁矿等矿山。如铜仁汞矿因形成大片的采空区,造成地表水渗漏,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且多被污染,致使许多地区人畜饮水困难。
四、矿山废水、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矿山废水、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①矿山废水直接排放,含矿坑排水及洗矿废水;②尾矿库渗漏污染;③废石土、尾矿及冶炼废渣的淋溶污染。
1、矿山废水直接排放
根据本次调查,全省矿山排放矿坑水及洗矿废水,年产出量13375.68×104m3,年排放量为10303.34×104m3,年处理量为1982.72×104m3,年处理率仅为14.82%,年综合利用量1089.62×104m3,综合利用率仅为 8.15%,剩余的矿坑水直接就近排放到附近河流溪沟、水库、湖泊或岩溶洼地中。
2、尾矿库病害造成的污染
在全省已建成的尾矿库中,仅有少部分进行过设计。由于我省地形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即使有设计资料的一些尾矿库,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污染;未经正规设计的尾矿库几乎都有污染。
尾矿库病害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尾矿库建在岩溶洼地或盲谷中,尾矿库塌陷,污水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这类尾矿库大多处于碳酸盐岩地区。二是尾矿库库容较小,尾矿废水翻坝、漫坝造成的污染。三是尾矿库设计不当造成尾矿库溃坝。
3、废石土、尾矿及冶炼废渣的淋溶污染
废石土、尾矿淋溶污染较明显的主要是一些金属矿山和磷矿山。金、锰、锑、铅锌、汞、砷、铁等金属矿山在采矿活动中剥离的废石土及选矿后的尾矿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较高,大量的采矿废石土及尾矿就地堆放,经雨水淋溶,对当地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
由于矿山废水、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在省内产生了很多与矿业开发的地方病,如汞中毒、铊异常与铊中毒、放射性元素引起的白血病、砷中毒等。造成了严重的水源和土地污染,罗甸县逢亭乡耐村砷矿矿区,污染土地约8000亩。
近几年来,通过对采矿秩序、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整顿,对新建矿山完善审批程序和制度,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持续恶化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控制,在保护与恢复治理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矿山环境问题由来已久,欠帐太多,历史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省内矿山企业规模仍以小型为主,滥挖乱采、无序、不规范开采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有增无减,新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还在一些地方不断出现,其规模、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严重得多。
一、矿山环境问题的分布特征
贵州西部、西北部的盘县、普安、六枝、水城、纳雍、织金、黔西、大方、毕节、金沙、仁怀、习水、桐梓是我省煤炭资源的主要分布区,也是我省煤炭资源的主要采区,这些地区山高坡陡,煤层埋藏一般较浅,开采方式主要为井工开采,目前产生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是矿山开采引发的采空区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崩塌等矿山地质灾害及矿坑突水、地下水均衡系统破坏及水环境污染,土地占用破坏。
贵州西南、东南部的兴义、安龙、晴隆、贞丰、册亨、望谟、独山、榕江等地,为我省金矿、铅锌矿、锑矿等矿产资源分布区,矿山开采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主要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环境污染、土地占用与破坏。
贵州中部的贵阳、开阳、清镇、息烽、遵义、瓮安等地是我省铝土矿、磷矿、锰矿分布区,其开采方式以露天开采为主,已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是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土地占用与破坏。
贵州东部的丹寨、三都及东北部的铜仁、万山、松桃、务川等地是我省的汞矿和锰矿分布区,其开采历史悠久,开采方式既有露采又有井工开采,因矿山开采已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是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环境污染、地下水均衡系统破坏、土地占用与破坏。
二、矿山环境现状评估分区
选取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评价因子并进行单元网格剖分;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每一单元格的每一评价因子进行评价赋值;利用积分值法,分别计算各单元格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恢复治理的难易程度、人类活动及矿山地质背景的得分,并计算其总得分;以各项得分为分级因素,利用聚类分析及神经网络方法进行定量分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单元格内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及危害程度对单元格的等级进行综合评定;依据各单元格的等级划分,对全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分区。
在评价单元分级的基础上,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估分区标准(见表3—4)。
表3—4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估分区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估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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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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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严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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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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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分区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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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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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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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以矿区地质环境条件为基础,结合矿山环境问题现状及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程度等,将我省矿山环境现状影响程度综合分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共47个亚区):Ⅰ级为严重区、Ⅱ级为较严重区、Ⅲ级为一般区。 其中严重区26个,较严重区20个,一般区1个。严重区总面积2.653×104km2,占贵州省国土面积的15.06%;较严重区总面积2.0841×104km2,占贵州省国土面积的11. 83%;除严重区和较严重区外,其余区域为一般区。具体见附表1。
(一)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
主要有回龙~温水、茅坝~长岗、万山~瓦屋、大方~泮水、木孔~高坪、南关~铁厂、二塘~大湾等,共26个。具体环境特征见附表1。这些区内的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水土流失严重;尾矿、废渣、排土(石)场堆放无序,多无拦挡措施,尾矿库渗漏严重;水环境污染严重、矿坑突水,地下水均衡受到破坏,泉点干枯;滑坡、崩塌、地裂缝、地面沉降、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发育,隐患大,现状危害严重。
(二)矿山环境影响较严重区
主要有羊磴~松坎、务川汞矿、沙滩~仁怀、新站~高坪、谯家~枫香溪、石梁~寨英等,共20个。开采区环境问题的治理难度相对较低。具体环境特征见附表1。
(三)矿山环境影响一般区
除严重和较严重区外其余区域为一般区。矿山分布较稀少,主要为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开采,其矿山环境问题主要为占用破坏土地,并且不同程度发育矿山地质灾害问题。经过加强保护和治理,矿山区域环境现状可得到明显改善。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一)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不断加强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应的环境保护先后颁布法律有《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土地法》等。我省颁布的相关配套法规如:《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贵州省污染源限期管理办法》、《贵州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报告制度》、《贵州省地下水取水审核管理办法》等都有效促进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使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了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初步建立了地质环境管理体系
省、市、县地质环境管理职能先后到位并得到进一步落实,形成了三级地质环境管理体制,基本解决了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技术、资料及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限制、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取得进展
目前全省已划定矿产资源保护区5个(苏田、牛场焦煤保护区,新华稀土、磷矿保护区,松河、茨戛焦煤保护区,纳木、羊场焦煤保护区,滥木厂铊汞矿保护区),限制开采区15个;建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10个,总面积2532.14Km2,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4%,其中国家级7个,省级3个;建立国家级重要风景名胜保护区8个,总面积2358.1Km2,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34%;全国重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19个;国土资源部批准建立了国家地质公园6个。
(四)矿山治理工作初见成效
随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贯彻落实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地质环境建设逐步被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矿山企业所认知、重视。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得到快速发展。
至2004年底,国家对矿山土地复耕与生态环境建设投入2661.44万元,包括中央财政投入1080万元,地方财政投入1581.44万元。其中:盘县特区火烧铺矿,国家投资30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0.74km2;开阳磷矿(用沙坝),国家投资30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4km2;正在治理的矿山有兴义凹子冲煤矿,国家投入280万元,治理面积3km2;贵州汞矿国家投入200万元,治理面积1.67km2。此外,全省各类矿山企业自身投入44558.56万元,累计恢复治理土地面积4549公顷,为矿山占地总面积的1.2%,进行过重建工作的矿山有23家,占调查矿山总数的0.5%。如遵义县寒坡岭硫磺污染地,复耕面积4626亩;清镇市红枫电厂废渣场,复耕面积5224亩。
针对贵州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央财政计划2006年投入1700万元,其中:遵义锰矿500万元、贵州汞矿300万元、开阳磷矿300万元、务川汞矿200万元、观音山铁矿200万元、金西煤矿200万元,同时贵州省地方财政投入728万元。
贵州省“十一五”规划中将对多个矿山环境进行治理,计划复耕面积64.71km2。
随着国家投入资金的逐年增加,我省的矿山地质环境将得到有效改善和恢复,使矿区的生态环境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五)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近几年来,矿产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进一步加强,集中整顿、清理和关闭了一大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已建矿山。同时加大了新技术、新方法在采矿中的应用推广,提高了矿产资源的利益率,减轻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
矿山环境总体治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远大于恢复治理进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制约力度不够,环境忧患意识淡薄
缺乏对采矿活动中环境破坏的有效制约。部分采矿权人和地方政府资源忧患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无论是在采矿、还是在选矿过程中,均未采取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矿山环境问题“积淀”,加大了治理难度。
(三)历史欠账太多,治理难度大
全省矿山环境治理除少数大型煤矿特别是露天煤矿进行复垦外,多数矿山没有复垦治理;过去露采矿山在城市周围和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斜坡式开采留下陡峭、光滑的石壁,治理难度大;大量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塌陷造成农田、草原毁坏,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四)资金投入缺口大,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多数矿山环境治理为国家、政府出资组织的公益性行为,主要来自国土资源部门两权价款专项费用。矿山投入资金极少,尚未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尤其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闭坑矿山,因无法落实相关的治理责任,又缺乏有效的投入和融资渠道,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大量露天采场治理进展缓慢,资金缺口很大。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涉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法规多为宏观的指导条款,缺少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系统、实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专门性法规。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上,存在着职责不明、多头管理及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现象。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得不到真正执行和有力的监督,影响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全面实施。
贵州省在今后经济发展中,采矿业仍为贵州的重头产业之一,根据贵州省“十一五”规划,未来将以煤、磷、铝土矿的开发为我省的支柱矿业。因此,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会大量存在。全省矿山环境变化趋势如下:
一、目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严重的区域逐步向衰退期、恢复期转变,产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将得到缓解
随着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健全,管理、监督力度的加大,各级政府、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重视,国家对老国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逐步投入、历史上遗留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将得到逐年解决,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将得到有效扼制。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将逐步向衰退期、恢复期转变。新建矿山由于审批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并重视“三同时”验收,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产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将得到缓解。
二、重点矿产规划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仍然严峻
贵州省“十一五”规划主要以煤矿、磷矿、铝土矿等为重点规划对象。在这些规划区内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仍将呈上升趋势。
1、贵州西部兴义、六盘水、毕节,黔北习水、桐梓片区,黔南瓮安、福泉片区,黔中平坝片区等地为煤矿的主要开发利用规划区。其成矿区岩性主要为碎屑岩,岩质结构较松散,抗风化、抗震动能力弱,地形通常较陡峻,且煤矿主要为井工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形成大量采空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及矿坑突水等矿山地质灾害,有加剧发展趋势;占用破坏土地、矿区环境污染等矿山环境问题仍将继续存在。
2、黔南瓮安、福泉片区和黔中开阳、息烽片区等地为磷矿主要开发利用规划区,矿区地层岩性多属软硬相间,地形坡度较陡,且磷矿既有井工开采又有露天开采,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及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以及占用破坏土地、矿区环境污染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仍将存在,且有加剧发展趋势;
3、黔中清镇和修文、黔北遵义片区为铝土矿主要开发规划区,铝土矿的开采方式多为露天开采,矿山环境问题主要为占用破坏土地及开采边坡滑塌、崩塌等。
另外,由于矿业开发是贵州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除煤、磷以及铝土矿等主要矿种外,其余矿种仍然将继续开发,随着矿产的开发,矿山环境问题仍将继续存在。
第四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以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政策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生态规律和循环经济理念,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学管理,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的观念。建立矿业循环经济、走资源节约型、生产清洁型的发展道路。改善矿山环境,遏制矿山环境的恶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推进社会经济及矿业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坚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和矿业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既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最大化,又使得矿山环境影响最小化,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代价。做到因地制宜,推进与全省环境相适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制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环境准入制度。在矿业活动开始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制度”。在矿山环境管理中,通过矿业发展规划、矿山保护环境规划及各种矿业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和破坏,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措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修复治理措施,达到矿山环境保护之要求。
三、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以省级规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分布实施、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和推进市(州、地)、县(市、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在做好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和工作落实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重点做好煤、铝、磷、锰、金等主要矿区的环境保护治理以及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围,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破坏山体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树立典型示范工程,以带动和促进矿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立足全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矿山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优先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突出近期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尽可能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与原有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作用和矿山企业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使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合力。由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义务,明确“谁破坏、谁修复;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责、权、利关系。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享有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时,也要承担保护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凡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环境问题或补偿损害的责任。对投资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矿业废弃地优惠开发权或应有的经济效益。
五、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相统一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明确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应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积极采用规模化的、先进的、经济的治理技术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将景观设计等复绿生态重建新技术应用到环境恢复治理中,以达到修复或满足区域环境功能要求。同时,要按照循环经济目标实施“三废”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化的基本要求,作为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行为准则,推进矿业经济的循环发展。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全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及监督管理体制,实施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范管理。依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全面推行绿色矿业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使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改善矿区及周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设,使矿山及周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形成矿业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山环境新局面,实现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二、近期目标(2006~2010年)
1、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规划和管理。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管理。
2、全面执行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审批制度,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
3、矿山环境得到逐步整治。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矿山塌陷区耕地平均复垦率达到50%以上。重要城镇周边、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过境河流及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进行复垦和破坏山体的绿化造林及景观修复治理率达到50%以上,其它地段修复治理率达到40%,矿山闭坑后治理率达到40%以上。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频繁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50%以上,一般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25%以上。
4、根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加快矿山布局的调整,加快完成市(州、地)和县(市、区)两级行政区规划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关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保护区(主要是交通干线两侧和重要水利设施)和重要城镇周边的矿山,禁止在上述各类保护区内进行矿业活动。关闭放射性物质超标的所有矿山。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严重破坏的区域采矿,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采矿点。
5、逐步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各矿山和选矿企业必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废水、废气处理设备和足够容量的尾矿库和废石场。矿山“三废”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并满足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60%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矿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
6、在完善全省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调查与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矿山地质灾害专题调查与防治。对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的矿山进行地质灾害重点调查和治理,初步建立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空间数据库及预测预报体系,提高矿山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
7、近期重点考虑全省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以及城镇、村庄规划区内的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主要针对临时采石场以及建筑用料场对环境的破坏和遗留的地质灾害隐患)。
三、远期目标(2011~2015年)
1、健全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矿山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率达到100%。
2、全面实施绿色矿业政策,大力改善矿山环境。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5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地面塌陷复垦率达到70%以上。重要城镇周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见附表2-4)、风景名胜区、主要河流两岸、交通主干线两侧的露天采场和被破坏山体的绿化造林及景观修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其它地段修复治理率达到65%。分布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频繁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70%以上,一般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50%以上。矿山环境当年修复治理面积超过其破坏面积。
3、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通过科技投入和技术进步,着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矿山“三废”排放量。使得矿山固体废料进一步减少,矿山“三废”处置率、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相关指标。
4、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信息系统。通过矿山环境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实现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数据的适时查询,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四、任务
1、编制市(州、地)、县(市、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从2006年开始进行全省地级市及重要区县的矿山环境调查工作,2008年完成全省各县(市、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在市(州、地)矿山环境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完成各县(市、区)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各级规划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资质的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本行政区矿山环境现状,编制本行政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初审,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复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颁布实施。各级规划要根据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状况和矿山环境变化趋势及时修订,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2)建设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
依托现有地质环境专业监测单位,尽快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监测站网建设,进一步理顺执法监察机构与专业队伍的关系。在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和贵阳、遵义、凯里、安顺及六盘水等5个监测分院的基础上,增建铜仁、黔南、毕节和兴义等4个监测分院。通过对原有分院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新分院的建设,到2008年使我省每个市(州、地)都有1个专业的地质环境监测分院,由监测院和9个监测分院组成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专业骨干监测网,对国营大中型矿山和重点矿山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实施专业化的监测预警。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等方法,从矿山(企业)建设的源头上把好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关。
(3)建设矿山环境信息监测网络
建立矿山环境监测网络是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矿山环境信息系统建设任务主要涉及数据库建设和信息传输网络建设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在基础地理、地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叠加矿山环境空间信息和防治管理信息专业数据库;后者主要是在省、地两级矿山环境保护与防治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院之间实现宽带网路联接,以保证应急救灾信息传输渠道的畅通和防灾减灾基础信息的共享。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和监测数据定期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州、地)地质环境监测分院具体负责辖区矿山环境监测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上报,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信息汇总、数据库建设、信息发布和预警。
重要城市(城镇)和重点矿区建立以专业监测为重点的骨干网络。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9个市(州、地),88个县(市、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4)区别对待不同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治理
新(扩)建矿山:对于新(扩)建矿山和新(扩)建选矿企业,实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从矿山(企业)建设的源头上把好生态环境保护关。若采选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有效措施的,或遭受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的矿业活动申请,一律不予批准。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并按有关制度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矿山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山和选矿企业投入生产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生产矿山:要完善并实施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要针对不同矿种及矿床地质条件、不同开采方式及矿山生态环境特点,落实保护与治理的重点任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关停矿山:要严格执行关停程序,积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5)加强各种保护区的地质环境保护
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是矿山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上述区域内,严禁新(改、扩)建矿山。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矿山环境现状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省内矿山环境发展变化趋势分析,特别考虑到矿山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划分出不同等级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
一、矿山环境保护分区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及本次矿山调查成果,作出如下分区:
1、矿山环境重点保护区
开采矿产资源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禁采区;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开采的地区。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各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矿区周围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国道、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道及湖泊、过境河流直观可视范围区;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城市规划区、主要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范围内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
2、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
主要指矿产资源开发,容易引发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等。具体分区包括:国家和省政府出于矿山环境保护而规定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矿产资源规划区、矿产资源成矿远景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重要河流源头区;地质灾害易发生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内及其它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二、矿山环境治理分区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及矿山环境现状评估分区结果,作出如下分区:
1、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
矿山环境现状评估划分为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经济影响大的矿山(区)。矿山环境现状评估为环境影响较严重区、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新中国成立前、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山(区)。作为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加以治理。
2、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
矿山环境现状评估为矿山环境影响较严重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山(区)。作为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加以治理。
一、矿山环境保护分区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分区原则和方法,划定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为 23处(见附表2-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15处(见附表2—1)。
二、矿山环境治理分区
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分区原则和方法,结合矿山环境现状评估分区,划定全省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为19处(见附表2—5),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24处 (见附表2—5)。
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依据全省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矿山环境现状、保护及治理分区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结合起来,近期以典型矿山环境问题作为突破口,集中投入,搞好示范性治理工程,以便带动我省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促进资源开发、社会发展和环境友好的良性循环。
二、轻重缓急,分期实施的原则
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分区,优先考虑: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责任人无法查清的历史性矿山;矿山环境问题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城市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主要交通干线及干河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破坏严重的露天开采闭坑矿山;矿山环境易修复治理,能在短期内取得显著环境效益的矿山。本着“把握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治理原则,逐年恢复和改善因资源开发所毁损的矿山环境,还民以青山绿水。
根据矿山重点治理工程确定原则,确定全省矿山重点治理工程151项。本着“先重点,后一般”的治理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将整个规划期划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
一、近期(2006-2010年)
主要以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严重,无法查清责任人的历史性矿山、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和目前已闭坑的矿山为主进行治理,其次考虑已对人居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特殊矿山。提出近期重点治理工程76处(见附表3) 。
二、远期(2011-2015年)
为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主要以近期技改后生产的大中型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和目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相对轻微的特殊矿山为主进行治理。提出远期重点治理工程75处 (见附表3)。
一、工程投资估算
全省151处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工程所需经费估算191680.80万元。其中,近期需要安排治理经费估算125843.80万元,远期估算为65837.00万元。
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的投资估算多数来源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立项报告。内容包括治理对象、治理工程量、治理工程手段、治理预期效果等;
治理对象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尾矿库、排渣场、废石堆、煤矸石、废弃采掘场、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包括水质和大气污染)等;
治理工程量包括面积、体积等;
治理工程手段:视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而定—对于地质灾害类环境问题,可采用设抗滑桩、修挡墙、削方减载、填埋压实和设梯级拦挡等;对于矿山弃土弃渣可采用填埋、清运废弃物、复垦等;对于环境污染可用设防渗型截排水沟和表层覆防护膜等。治理工程的技术措施应针对具体的治理对象、矿区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条件及影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治理工程须讲求实效,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可行与经济合理的原则,达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统一,提倡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社会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治理预期效果:通过合理规划治理矿山环境,将取得如下形式的预期效果: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灾害治理型;景观再造型;变废为宝型;污染弱化型等;
预算依据:所有矿山环境治理工程所需经费,是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估算而得。
二、资金筹措
矿山环境治理工程是一项庞大的社会性、公益性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为有效改善我省矿山环境现状,取得预期治理效果,必须全社会通力合作、共同参与。能否顺利完成这项艰巨任务,资金能否得以保证是根本,需要多方筹措,渠道畅通,资金充裕并要专款专用。根据治理工程所处的工作阶段、矿山现状及其历史性,我省可考虑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安排和积极争取工程治理资金。
1、基础性工作项目经费
由于我省是一个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矿业经济历来是支柱产业,矿产资源开发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点多面广、问题突出、治理难度大,为有效的改善矿山环境,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还得进一步加强基础性调研工作,方能合理选取整治方案,达到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促进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基础性工作项目包括市(州、地)或县(市、区)地质灾害矿山环境调查、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重点矿区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等。我省历来经济薄弱,要完成上述基础性调研,单靠省财政负担难度大,必须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性质和受益行政区域,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或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比利分担。
2、防治经费
近期(2006-2010年)安排的76处矿山环境治理工程
这类矿山多为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矿山,矿山开采持续时间长,当时多属原始粗放型开采,采矿工艺和设备落后,已探明的可采储量采掘待尽,企业面临关停破产现状;受当时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和制约,“重经济,轻环境”,急功近利,盲目追求短期效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加之经济薄弱,后期无力及时整治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和危害。为确保社会稳定,改善人居环境,采取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操作的方式筹措资金。对于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的无主矿山或废弃矿山,由政府组织治理。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从矿业收益中加大工程治理投入(如采矿权出让所得);同级财政补贴一部分;广开筹资渠道,从“变废为宝”收入中加大投入(从治理后新增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开采残余矿产品出售收益;出让治理后的土地使用权获益等)。
②远期(2011-2015年)安排的75处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筹措资金的方式,这样可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与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把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类矿山企业的日常工作中,逐步规范和提高业主、员工的环境意识,使之主动加入到自觉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由省政府根据实情,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预防为主,做到未雨绸缪,发现矿山问题能得以及时治理(资金上首先有保证),不“欠帐”,不推诿,真正达到“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实现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良性发展的宏观战略目标。
③因自然因素对矿山造成危害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省、地、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一、社会效益
我省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点多面广,类型多样,破坏程度强,主要表现形式有:矿山地质灾害人员伤亡重大;破坏各种工程设施和社会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占用毁损耕地,严重影响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污染水质和大气,造成畸形病和地方病高发,局部区域人口素质下降;地下水均衡遭受破坏,泉点干桔,地表水体断流;水土流失严重,植被覆盖率低,生态资源环境形象严重受损等,部分矿山环境问题可以说是血的惨痛教训,负面影响恶劣。因此,规划矿山环境工程治理,不只是一个技术方案问题,更是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矿山环境问题修复治理不仅可保护当代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得以还青山绿水于世人,留碧水蓝天给后代。才能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文明、富裕和和谐进步的社会。
二、经济效益
矿山环境治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表现在两方面:通过及时治理,可避免和减少矿山环境问题的产生,避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过整治,部分土地得以有效利用,部分矿产品还可以重新开发,这类“变废为宝”的治理模式手段可行,成效显著。
三、环境效益
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的环境效益是一种综合性的效益,具有渐进式累计增生的特点,环境效益是一切效益之根本,对破坏了的矿山环境采取生物措施治理,潜在综合效益长久而非经济价值能估算的。它不仅可美化景观,还可控制水土流失、防风固沙、调节小区域气候,增加水源涵养等。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均应设置地质环境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精干高效的矿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队伍,为落实矿山环境管理职能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化治理的原则,各市(州、地)、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搞好宣传,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政企联动的工作机制并同效运行,确保规划和治理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强化资源开发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许可证审批前的会审工作,实行矿山环境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资源勘查和开发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从源头把好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关。
四、建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既协调配合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各业务部门(环节)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健全内部会审制度。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节 法律法规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依法行政是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快制定适合我省省情的矿山环境保护法规和(或)实施细则,提高法律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我省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着力完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和治理保证金制度。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和验收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情况以及治理效果的技术依据。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理论学习和作风建设,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既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又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二、建立、完善矿山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市(州、地)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和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逐级编制本地区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我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建立矿业循环经济体系,实现绿色矿业目标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指导下,在矿业生产领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坚持走循环经济之路,加大科技投入和先进技术的利用,建立“资源使用最小化、废物产生减量化和生产过程无害化”的循环生态矿业体系,真正实现“绿色矿业”的总目标。
第三节 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全省矿山环境治理向前发展
依靠科技进步进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相关的激励机制,加强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有关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强国内、国际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经验。加强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努力提高我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全面推进我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做好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矿业权人未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拒不治理和治理后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以及重要城市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围、交通主干线及河流两侧禁采区的现有露天开采矿山,由当地政府全部予以关闭或取缔。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实施与质量,对于政府投资的治理项目,加强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同时要重视和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的后期维护与监管工作。
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结合“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和“全民普法”等活动,大力宣传我国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的基本国情、省情以及矿山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源形势的宣传教育,提高和增强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资源忧患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为矿山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夯实基础。
加强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作业人员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转变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重效益,轻环境的旧观念,树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新思想。提高矿山企业自身环境保护技能,强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措施。通过宣传与表彰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先进典型,公开处罚污染环境、破坏矿山生态的行为等活动,使矿业活动更加井然有序,矿山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以“珍惜资源、保护环境为荣,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可耻”的良好风尚。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及规划图组成。
本《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本《规划》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