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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8-05-06
发布机构 : 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 国测国字〔2008〕16号
所属地区 : 所有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测绘航空摄影是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测绘航空影像获取是重要的测绘活动,也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测绘活动,属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范畴。按照《测绘法》关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规范测绘航空摄影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高测绘航空摄影成果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测绘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要求,充分认识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真正把测绘航空摄影的管理纳入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范畴,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统筹基础航空摄影发展规划和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测绘航空摄影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下一级基础航空摄影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本区域基础航空摄影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确立和完善基础航空摄影计划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测绘法》和《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做好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将基础航空摄影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形成公共财政对基础航空摄影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建设基础航空摄影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测绘航空摄影市场资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测绘资质审查制度,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包含测绘航空摄影专业的测绘资质。探索建设测绘航空摄影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航摄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五、建立测绘航空摄影实施前征求意见和审查的制度。为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按照《测绘法》关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机制,制定可操作的工作程序。对于“无订单”自主测绘航空摄影活动,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事先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施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军队空域审批部门协作,完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测绘航空摄影实施前的审查制度。

  六、强化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汇交和目录发布制度。严格执行《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关于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执行无偿汇交的制度。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区域内上年度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目录。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更新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目录,并将目录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大力推进测绘航空摄影成果共建共享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构建本区域基础航空影像数据库,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逐步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的共建共享机制,以提高测绘航空摄影成果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

  八、加大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政策。对无资质、超资质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单位和不按照规定汇交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的单位,要按照《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测绘航空摄影活动专项检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绘学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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