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和我省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测绘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以下称“测绘单位”)资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测绘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管理部门按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并对其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日常检查是指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单位日常从事测绘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以及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 年度注册
第四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局负责省内乙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并受国家测绘局的委托,对省内甲级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省测绘局委托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丁级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第五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测绘单位应当在年度注册期内按规定向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年度注册。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一年的单位,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重点核查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和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http://www.zjch.gov.cn/zzsp,以下简称“系统”)中的年度注册模块,填写、勾选有关内容,对本单位的测绘资质相关材料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年度注册时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打印《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注册期内按规定报送测绘管理部门。与上一年度对照,更改或新增的测绘资质相关材料,原件送相应测绘管理部门校核。
(二)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材料。
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后,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年度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测绘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年度注册材料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测绘管理部门对年度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关注册决定。
受国家测绘局委托,甲级测绘单位由省测绘局注册。依法可能给予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移送国家测绘局处理。
乙级测绘单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测绘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测绘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丙、丁级测绘单位符合注册条件的,市测绘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作出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并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1份,下同)报省测绘局备案。依法可能给予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移送省测绘局处理。
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测绘管理部门对予以注册的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测绘资质注册专用标识,对不予测绘资质注册和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上加盖相应专用标识。
(五)年度注册完成后,省测绘局将甲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将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送测绘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市测绘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报送省测绘局和测绘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六)由省测绘局统一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测绘局的规定统一刻制。
测绘管理部门注册专用标识编号为:省测绘局:3300;杭州市:3301;宁波市:3302;温州市:3303;绍兴市:3304;湖州市:3305;嘉兴市:3306;金华市:3307;义乌市:3307(1);衢州市:3308;丽水市:3309;台州市:3310;舟山市:3311。
第九条 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除网上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三)测绘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的、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变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三)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五)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的;
(六)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缓期注册的期限为3个月。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或因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2年内不得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或者增加测绘业务范围,有关情况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出现测绘成果质量事故、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对1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予以公告并限制其参加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对2年内未注册的测绘单位,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重点对测绘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查。
1、检查测绘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记录,以核实在岗情况;
2、主要测绘技术人员的“三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交纳情况;
3、测绘活动中测绘技术人员所留下记录、痕迹;
4、主要测绘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5、聘用的外省、外单位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等测绘技术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将测绘项目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七)测绘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测绘市场活动的合法性;
(八)测绘单位的作业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是否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九)是否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
(十)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十一)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和质量保证体系两项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正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将处理意见抄报上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将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测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可能给予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省测绘局处理。其他案件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原则。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测绘管理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妨碍测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测绘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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