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订了《青岛市测绘项目登记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各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办法转至本地区各持证测绘单位。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项目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项目和重大测绘项目及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
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及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测绘项目包括测绘工程、测绘质检、测绘监理等。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达到本办法限额的,测绘项目施测前,测绘单位(含本地、外地单位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必须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准予登记后凭《测绘项目登记表》索取有关测绘资料,开展测绘工作。
第五条 依法应由项目出资人汇交成果副本或成果目录的,测绘项目登记时出资人应在《测绘项目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第六条 在进行项目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测绘项目登记表;
(二) 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三) 委托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
(四)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第七条 达到以下限额的测绘项目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布设控制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三等(C级)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区市首级测量控制网。
(二)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大型工矿企业等建立的相对独立的测量控制网。
(三)建立GPS连续运行站。
(四)大地水准面精化。
(五)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海洋测绘、测绘监理项目:
1、市内四区比例尺1:500或1:10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
2、市内四区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3、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
4、小于1:10000比例尺,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300平方公里以下。
5、购买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6、市内四区线状工程测量长度1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下。
7、市内四区房屋测绘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5栋以上的。
(六)市级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限测绘。
(八)跨县、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
(九)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十)。需要登记的其它测绘项目。
第八条 达到以下限额的测绘项目应到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布设控制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三等(C级)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布设四等(含D、E级)平面、高程控制网及控制面积2平方公里或长度10公里以上的导线(网)等控制测量项目。
(二)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海洋测绘:
1、比例尺1:500或1:1000,建成区测绘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非建成区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
2、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
3、线状工程测量长度1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下。
4、房屋测绘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5栋以上的。
(三)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设项目。
(四)本地区地图编制。
(五)区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六)需要登记的其它测绘项目。
第九条 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涉及市级行政区域界限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涉及区市级行政区域界限地图的由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登记的项目通知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测绘项目登记情况汇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登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地测绘市场进行巡查,查验测绘单位的《测绘项目登记表》及工作人员的测绘作业证等;达到登记限额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在作业时应携带《测绘项目登记表》随时备查。
第十二条 达到本办法限额的测绘项目未按规定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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