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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 2005-12-05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测绘局
发布文号 : 苏测 [2005] 157号
所属地区 : 江苏
内容
各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规划局)、各有关测绘单位:

  为贯彻实施《江苏省测绘条例》,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和《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4月9日,我局印的《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苏测[2003]30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测绘局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障测绘成果质量,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测绘监理单位受测绘项目发包方的委托,对测绘项目设计和施测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监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经批准的技术文件。
  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委托方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对测绘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江苏省测绘局负责测绘监理资质和测绘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第七条 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 独立的法人单位;
  ㈡ 有与其所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㈢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㈣ 有从事相关测绘监理活动所需的装备;
  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生产活动。
  第八条 测绘监理单位,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或经费、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及已完成的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第九条 测绘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如下:
  ㈠ 一级
  ⒈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资格;
  ⒉取得执业资格的测绘监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
  ⒊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⒋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⒌监理过3个市级限额以上、省级(含省级)限额以下的测绘项目。
  ㈡ 二级
  ⒈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资格;
  ⒉取得执业资格的测绘监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
  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⒋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⒌监理过5个市级(含市级)限额以下的测绘项目。
  ㈢ 三级
  ⒈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资格;
  ⒉有取得执业资格的测绘监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
  ⒊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或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⒋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初始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一般不得申请一级资质。
  第十条 测绘监理资质证书的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认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江苏省测绘局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测绘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省测绘局注册后方可从事测绘监理业务。测绘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
  第十二条 测绘监理资质证书和测绘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凡未通过年度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第三章  监理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方应当委托监理:
  ㈠ 基础测绘项目;
  ㈡ 重大工程测绘项目;
  ㈢ 政府采购和招标的测绘项目;
  ㈣ 测绘项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测绘监理单位的监理限额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测绘监理单位可以承揽省级限额以下(含省级)测绘项目的监理。
  三级资质的测绘监理单位可以承揽市级限额以下(含市级)测绘项目的监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省、市级限额为:
  ㈠ 省级限额:
  ⒈二等(含二等)以下的三角(导线)、水准、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
  ⒉等于或小于以下面积的地形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遥感:
  比  例 尺  1:5百 1:1千 1:2千 1:5千 1:1万 1:2.5万 1:5万
  面积(平方公里)100  400  1000  1400   2000  2000   8000
  ⒊综合管线测量在5000公里以内的;
  ⒋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⒌海洋测绘;
  ⒍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各种工程测量、变形观测与形变测量、矿山测量;
  ⒎隧道测量、桥梁测量。
  ㈡ 市级限额:
  ⒈四等(含四等)以下的三角(导线)、水准、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
  ⒉等于或小于以下面积的地形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遥感:
  比  例 尺   1:5百 1:1千 1:2千 1:5千 1:1万
  面积(平方公里)   50   100   400   800  1200
  ⒊综合管线测量在3000公里以内的;
  ⒋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市政工程测量、小型水利工程和变形观测与形变测量、建筑范围小于1平方公里和单个建筑物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测量;
  ⒌矿山测量在15平方公里以下的;
  ⒍小型桥梁测量和2公里以下隧道测量。

第四章 监理实施

  第十六条 测绘监理项目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监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监理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职责。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测绘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㈠ 协助发包方编制测绘项目招标等相关文件,协助发包方审查测绘项目合同内容;
  ㈡ 审查及确认承揽方的项目工程的组织设计、仪器装备投入和使用、作业人员的资格;
  ㈢ 审查分包方的资质;
  ㈣ 督促承揽方按合同约定进度施工,及时调整不合理工期安排;
  ㈤ 受发包方委托检查及核准承揽方的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协助处理有关索赔事项;
  ㈥ 依据技术规范、项目设计书和项目合同检查承揽方项目实施的工序、质量等;
  ㈦ 协调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等的变更;
  ㈧ 督促承揽方整理、编制、提供相关测绘成果资料;
  ㈨ 定期向发包方书面报告监理情况,负责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
  ㈩ 其他测绘监理事项。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编制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发包方书面批准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实施测绘项目监理前,发包方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监理方案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实行现场监理。关键工序应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 在测绘项目监理中,监理单位发现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书面报告发包方,由发包方组织更改设计。
  监理单位发现被监理单位的测绘活动不符合技术设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发包方对被监理单位的测绘活动指令应当通过监理单位发布。发包方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隐蔽工序和按照规定必须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未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认,被监理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测绘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签认。测绘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的,应当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监理单位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出具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监理收费参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测绘监理资质证书的,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证机关可以降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测绘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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