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规划局)、各有关测绘单位:
为贯彻实施《江苏省测绘条例》,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和《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4月9日,我局印的《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苏测[2003]30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
江苏省测绘局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行为,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单位承揽的本省境内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测绘项目备案工作。
第四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向江苏省测绘局备案的测绘项目包括:
1.国家一、二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
2.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3.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1000公里以上的线路管线测量;
5.编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图,编制反映省级行政区域内容的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7.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项目;
8.跨设区的市的测绘项目;
9.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项目包括:
1.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2.30公里至1000公里的线路管线测量;
3.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4.编制反映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容的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5.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6.跨县(市、区)的测绘项目;
7.合同金额50万元至200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项目包括:
1.5秒、10秒精度的平面控制测量;
2.30公里以下的线路管线测量;
3.编制县(市、区)内容的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4.合同金额5万至50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五条 测绘单位进行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书面材料:
1.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项目技术设计书;
3.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4.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第六条 测绘项目备案管辖权有争议的,由江苏省测绘局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测绘项目备案。
第七条 测绘单位在备案测绘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第八条 测绘项目未依法备案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不得参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承揽单位的测绘资质在注册时予以缓期注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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