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测绘统一监管,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特制订《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承担省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或接到测绘任务下达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书。
第三条 交验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填写“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登记表”一式三份(附表1),并提交测绘项目交验资质申请,申请包括:项目名称、施测地点、范围、比例尺、预计作业时间、主要负责人等内容。
第四条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测绘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绘项目跨本州(地、市)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时,须由本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绘项目跨本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级行政区域时,须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测绘单位交验资质证书登记表后,应对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测绘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下达文件、测区范围略图、项目负责人等技术骨干的测绘作业证原件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填写“青海省测绘项目验证意见书”(附表2)。
第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存在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伪造、变更、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转包测绘项目的现象及进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十二月底向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意见书,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于上述时间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意见书。
第八条 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测绘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测绘产品未经检验不得提供使用的法律规定,主动配合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检验;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根据《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方法和工作程序,对测绘项目承担单位的送检测绘产品进行检验,并提交质检报告一式两份,交受检单位,其中一份由受检单位转报接受该项目验资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在取得测绘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应进行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汇交。
第十条 不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实施细则》(青测〔2006〕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登记表
交
验
资
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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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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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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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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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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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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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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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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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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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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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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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地测量 2、航空摄影测量 3、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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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籍测量 5、房产测量 6、界线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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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8、地图编制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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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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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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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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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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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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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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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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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验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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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青海省测绘项目验证意见书
验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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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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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验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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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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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下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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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区范围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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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等技术骨干的测绘作业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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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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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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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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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等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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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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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作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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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证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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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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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在取得验资登记机关同意施测批准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青海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商定质检时间,签订质检协议,同时将商定的质检时间及签订质检协议等情况报项目验资登记机关;2、按照法律规定在项目完成后60日内,向验资登记机关的有关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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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业限额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相应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