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人事部、测绘局工作安排,将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办法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部署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核认定组织
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共同成立“江西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
二、考核认定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国人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的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测绘单位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推荐:
1、设区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人员,直接向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向省直主管部门推荐,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三)复核。省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送国家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市测绘、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表格用A4纸双面打印,不得复印)一式两份,电子(Excel)文档一份。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获奖证书、生产项目和研究项目成果证书、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和签署证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
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测绘局认可的测绘业务业绩证明。
(六)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四、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设区市测绘、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全部采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报送的各类证书原件、复印件应用文件袋装好,并在文件袋封面写明申报人姓名。
证书类材料经审查后,退回原件。
(三)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测绘业务机构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国人部发〔2007〕14号文件下发日期即2007年1月24日。
附件:江西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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