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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8-08-25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 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
所属地区 : 所有
附件: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客观掌握2008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2008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分三个时段,全面查清2008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重点查清本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包括本年度“以租代征”)。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将用地范围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一并处理。

(二)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重点查清2008年度实际耕地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减少耕地、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以及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补充的耕地情况。

(三)全面查清灾区土地变化情况。针对我国局部地区遭受地震灾害的特点,重点查清因地震造成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灭失等情况,查清灾区用于抢险救灾和应急安置临时占用耕地、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状况,并实地调查各类用地变更的面积、分布等。

二、总体要求

(一)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12月31日。为便于数据分析,在外业调查时,对土地利用发生变化的地块,分别按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个时段进行标注和统计。

(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作为考核土地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缴的重要依据,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工作。建立土地变更调查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实行变更调查结果的问责制度。变更调查工作过程中,我部将结合遥感监测结果,对部分地区调查成果开展质量抽查。

(四)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经费的落实,保证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08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土地变更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1月底前,完成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土地变更调查的外业调查工作。

(三)12月上旬,完成县级和地(市)级数据的审核、汇总,进行省级统计汇总。

(四)12月中旬,各地组织专门人员完成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县级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五)12月20日以前,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网络上报全省(区、市)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六)12月下旬,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初审以及国家级抽查。

(七)12月底前,各县(市)对12月份未变更数据进行补充调查。

(七)2009年1月5日以前,各省补充完善12月份变更调查数据,形成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数据成果。部召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会议,组织专家进行国家级审核和汇总工作。

附件:《200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绘学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