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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届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9-04-15
发布机构 : 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 测办[2009]37号
所属地区 : 所有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测绘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国家测绘局决定,举办首届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首届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测绘行业首次举办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举办此次竞赛,旨在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测绘工作者提供一个充分展示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的竞技舞台,引导测绘行业广大职工钻研业务、敬业爱岗,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推动测绘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在全行业形成关心、重视和支持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建立以竞赛为手段、选拔人才为目的的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机制,全面推进测绘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竞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结合生产实际、注重考核实效、强化质量水平的组织原则。

  二、组织领导
  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测绘局对竞赛工作高度重视,徐德明局长担任组委会主任,宋超智副局长担任组委会副主任。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技术委员会和赛区竞赛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竞赛日常工作。本次竞赛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主办,由黑龙江测绘局和河北省测绘局承办。

  三、竞赛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设置
  竞赛项目为大地测量员和工程测量员两个职业。
  (二)竞赛时间和地点
  大地测量员竞赛拟于2009年9月上旬在黑龙江举办,工程测量员竞赛拟于2009年9月下旬在河北举办。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组委会另行通知。
  (三)竞赛标准
  竞赛以《大地测量员国家职业标准》和《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标准》中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并结合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和生产岗位需要,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相关内容。竞赛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四、参赛资格和选手选拔
  (一)参赛资格
  测绘单位相关职业的从业人员,不受身份、学历和职务的限制,凡持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相应职业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中级,不含学生组),均可报名参赛。
  (二)选手选拔
  参赛选手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赛选拔或推荐选拔的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选派一支队伍代表本地区参赛,每个竞赛项目均须有相应的人员参加;竞赛承办单位可单独组织一支队伍参赛。

  五、竞赛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各职业决赛第1名的选手,经核准后,由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申报“五一劳动奖章”。
  (二)对各职业决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经核准后,由国家测绘局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获得各职业决赛第1-15名的选手,由国家测绘局授予“全国测绘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首届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各测绘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作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参赛选手选拔工作和参赛的相应组织协调工作。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赛,通过技能竞赛,促进职工学知识、钻业务、练技能,为测绘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同时,由于竞赛是一项系统工程,参赛面广,涉及人员多,组织工作复杂,各单位一定要周密安排,正确处理好竞赛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三)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道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竞赛具体组织实施文件由组委会随后另行下发。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曾晨曦、孙 靖、苏晓庆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988室
  电 话:010-68319803(兼传真)
  电子信箱:chzyjn@sbsm.gov.cn
  邮 编:100037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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