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中国 先知先行 会员中心 业界专访 法律法规 行业培训 电子期刊
地理空间项目网  
  首页 项目预告 招标公告 中标结果 行情监测 行业报告 行业动态 电子标书 优秀服务商 供求信息 测绘英才


 
行业分类
GPS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9-09-25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
发布文号 : 国土资厅发〔2009〕77号
所属地区 : 所有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根据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重点工作的安排,部决定对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清理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国土资源部规章、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应、不协调的制度规定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建议;对规范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梳理,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二、清理范围
  2009年8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二)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根据《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清理要求
  (一)全面收集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进行清理,并填写《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1.对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清理,并填写《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者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应当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相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
  (3)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4)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或概念不清,容易引起歧义,难以操作,但因管理需要不能立即废止的,应当限期修改、重新制定;
  (5)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概念不统一,相互不衔接,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限期处理。

  2.对于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以下问题进行集中梳理,逐一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填写《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应当建议废止;
  (2)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或概念不清,容易引起歧义,难以操作的,或者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应当建议修改;
  (3)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土资源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对差异点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发现其他合法性、适应性和协调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于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可以按照相应的处理原则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填写《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清理工作情况、清理结果、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附表)及电子文档一式5份报送国土资源部;11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未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及时清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清理工作事关重大、任务繁重、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指导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联 系 人:张 颖  苗 菁
联系电话:(010)66558554 66558559 66558543(传真)
电子邮件:flzx102@163.com
附件:(略)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机构链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遥感中心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绘学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