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测绘局批准发布《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分类、描述及编码规则》两项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这两项文件共同规定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的构成、功能和环境,用以规范和引导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以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这两项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明确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的内涵和构成。公共平台是城市其它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是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数据集、管理服务软件系统和支撑环境三部分构成,其中数据集是公共平台建设的核心内容,管理服务软件系统是公共平台的服务模式,支撑环境是公共平台运行的外部保障。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提出,在公共平台建设和服务中应遵循四条基本原则,即通用性原则、先进性原则、唯一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通用性原则要求公共平台应面向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中各群体对地理空间信息的共性需求,满足大部分与空间位置关联的政府及其各部门信息化、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和基于位置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空间定位需要,突出体现其“公共性”的特征和地位。先进性原则要求公共平台应通过地理空间信息的对象化、实体化处理及一体化无缝组织,开发适宜单机和网络条件下的应用功能,以适应地理空间信息在信息化时代的分发服务需要,突破传统服务模式,实现实时化、网络化的信息发布与服务。唯一性原则要求确立公共平台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地位,保证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使用统一的地理空间定位基础,以促进信息资源的集成、交换和共享,打破条块分割,消除信息孤岛。安全性原则要求公共平台应建立可靠的系统运行环境,若在政府内、外网和社会公网上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数据集进行分级分类;涉密数据对社会提供、或在政府外网和社会公网上运行,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围绕公共平台建设的核心内容,即公共平台数据集,提出了数据源、数据尺度等方面的建设要求及数据提取、数据扩充、数据重组等建设方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还对管理服务软件系统和支撑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管理服务软件系统要求能够支持海量数据管理以及分布式、多类型、多尺度地理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集成和应用,至少应当具备集成其他空间与专题数据、编辑、空间分析和结果可视化、信息输出及二次开发接口等功能。支撑环境包括基础软件、硬件、网络和场地等条件,应能够支持公共平台在单机、单位内部局域网、政府内外网及社会公网上稳定、安全的运行。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分类、描述及编码规则》针对公共平台中的地名/地址要素,提出了城市地名/地址规范化表达的方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分类、描述及编码规则》提出了地名/地址的分类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的信息,即行政区域地名、街巷名或小区名、标志物名或兴趣点名或门(楼)址,各层次下可以继续细分子类;然后规定了地名/地址的描述规则,地名/地址分三段描述,第一段为行政区域地名,第二段为街巷名或小区名,第三段为兴趣点名或标志物名或门(楼)址,三段的组合共有六种方式,即行政区域地名、街巷名、门(楼)址;行政区域地名、街巷名、标志物名;行政区域地名、街巷名、兴趣点名;行政区域地名、小区名、门(楼)址;行政区域地名、小区名、标志物名以及行政区域地名、小区名、兴趣点名;进而提出了地名/地址的代码结构和编码方法,对于其中已具有国家统一编码的地名,则采用统一编码,如到县级的行政区域地名;《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分类、描述及编码规则》明确了地名/地址地理空间位置表示的方法,规定采用其对应空间实体的中心点坐标表示,坐标信息的获取可以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中采集或通过外业测量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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