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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点用地问题浅析——以新疆为例
内容
    1 存在问题
    1.1 用地扩展速度快,用地面积大
    随着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人口的增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扩展速度一直较快。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85年的12.75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18.62平方米,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从313平方米到491平方米,户均占地由1667平方米到2192平方米。由于农民建房热的兴起,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迅速扩大。根据1996—2005年新疆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实施情况资料,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实际增加的数量比规划的要多6.18万公顷。自1996年以来新疆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呈上升趋势,从1996年的44.42万公顷上升到2005年的47.96万公顷,与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降意图恰恰相反。尽管近年来自治区撤乡建镇、合村并点工作力度加大,但用地规模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改变,1996—2005年这10年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增长了3.54万公顷,年均递增0.83%,可见增长速度之快,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之大、人均指标之高。
    1.2 居民点布局散乱,内部用地结构不合理
    由于受传统农业及区域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影响,新疆的自然村庄大多是农民为方便生产和自耕自足散居后形成的。改革开放后,农村住宅建设逐年增强,农民的居住水平大大提高,但规划的引导作用和控制力度不够,未能有效改变这种分散局面。目前新疆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点尚未规划,即使是规划的,也由于受投资能力有限,而难以落实,因而居民点布局随意性较大,村庄用地布局松散,形成非农建设用地与农用地、闲置地相互混杂、相互包围,这样既将农用地分割,功能布局混乱。在村庄内部用地布局一般以一、两条主要巷道为中心,道路旁边为村委会、学校、商店、邮电所等公共建筑设施及部分生产设施用地,其余多为村民宅基地。村庄中的建筑以住房为主体,公共建筑和生产用地很少,且多散布在住宅群中,没有明显的功能分区。不能使土地集聚成片,实行规模经营和集约利用,制约了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优势的形成和发挥,使整体土地利用效率偏低,加大了农民对农村的经济与社会成本。同时这又不利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以及居民点的居住环境改善,而且造成了村庄内部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建设用地结构的极不合理。从而影响农村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无法改变。
    根据笔者在新疆某一典型乡镇的实地调研结果可看出,居民点内部用地结构不合理。宅基地占了2/3强,由于农村居民点规模小而分散,其中公共建筑用地,包括学校、商店及生活附属设施用地很少,仅占农村居民点用地的1.3%。村庄内部为农村居民服务的卫生院或医疗所、邮电所、中小学、福利院、市场等用地在城郊地区比例还适当,但在大多偏远地区则很少,这说明新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仍然很落后。
    1.3 公共建筑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全,环境质量差
    (1)公共服务设施少,生活质量差
    新疆的村庄内部以住宅建筑为主体,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少,且多分散在住宅群中,没有明显的功能分区。据统计资料,目前新疆村镇用地总量中,公共建筑面积仅占1.3%,显著低于人均用地水平,即每个村庄中仅有一处相当于一户宅院大小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本上村庄内除了村民委员会,也就无其他服务设施,只有少数地区的村庄内设有幼儿园或是学校、商店等,但规模都很小。乡村的商店多是以空出自家住房开办的。除一些城郊的村庄外,新疆绝大多数的村庄一般没有公共厕所、垃圾回收点等设施,至于村内的公共娱乐活动、公共绿化场所几乎没有。一些偏远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缺医少药,医疗设备陈旧,文化教育及娱乐设施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广大农民享受不了最基本的现代文明成果。可见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低下,满足不了广大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文化娱乐等活动。
    (2)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质量差
    农村不同于城镇,农户是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单元,农民在居民点内主要的生产活动(庭院经济)和日常起居均在宅院进行。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一是供水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供水设施极其简陋。城市居民自来水普及率为96.7%,而农村大多数农户没有自来水。有的村庄甚至没有建水塔,即使已经建好的,也有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益;有的地区水源枯竭或因水质问题,人畜饮水、农业生产用水相当困难,一些偏远地区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靠天吃饭的现象,农村居民饮水问题依然困难。二是乡村道路等级低,管护滞后,交通不便。乡村道路等级低,路况差,基本上是石路和土路,且路面不平整;大多数村庄内没有像样的街道,有些村庄道路旁垃圾遍地,环境状况较差;不少乡村公路已经建成通车,但是由于缺乏管护经费,沟渠排水不畅,雨雪天气泥泞难行,交通不便,农产品不能及时运出销售,农用物资也不能及时运进来,给农民造成损失。三是电力电讯设施相当落后,农民消费电力成本太。部分农村还没有进行电网改造,电路老化、电压不稳、电费及有线电视收费较高;有些村庄没有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锅,有限电视收视率低,甚至收看电视都很难,通信、通讯设备差,通讯费用较高,一些偏远农村无电乡村依然存在,通电不畅,使电话、电视等家用电器在农村很难得到普及。因此,由于无上下水管道设施及垃圾、废物处理设施等,污水横流,垃圾、牲畜粪便随处堆放的现象在农村较普遍,生活环境极差。
    2 原因分析
    2.1 农村生产方式和社区组织制度的制约
    农村土地利用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农户在目前的农村生产关系中,家庭经营是依靠家长命令和家庭外部的市场机制来组织生产的,经营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其生产经营方式是相对独立的,对土地利用也是分割的。我们说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决定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生产方式改变进而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农村社会的性质和其形态的更替也取决于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又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农村聚落的演变则直接受到影响,农民的价值观念依然是“乡土意识”浓厚,农村人口流动性小或不稳定,城镇化进程缓慢,这种分散经营的方式也就会使居民点分布散乱、规模小。
    另外,农村社区组织制度制约,目前对规划制定和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还不很完善,农村居民点整理要对土地进行调整,而土地调整也势必会受到当地社区组织制度的制约,这是农村居民点整理的一个难题。这无形中就会使一些文化素质低的村干部极易造成土地的寻租行为,村干部是村民的直接管理者,他们利用手中职权在私下进行农宅的交易、集体土地的乱批、乱占,土地利用配置呈现低效率甚至零效率。
    2.2 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资金缺口大
    新中国成立后,二元结构开始从经济延伸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全方位的二元社会结构。时至今日,二元社会结构也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并且我国的二元结构是通过一系列制度作保障[32],尤其是长期的“重工轻农”和“剪刀差”价格形式,可以说农村的经济发展较缓慢,资金支持不够,资金紧缺。政府对农村的投资相对城市来说极少,且来源单一。2005年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占新疆地方财政总支出不足百分之十。由于缺乏正面的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影响居民点建设和村庄治理。如很多村庄内部存在着废弃地、闲置地,要将这些土地平整后作为宅基地使用,需要大量投资;进行村庄治理,须打破几百年来形成的自然村落格局,进行搬迁也需要资金。在缺乏政府资助,集体经济又薄弱的情况下,无法实施旧村改造及自然村落搬迁。可见资金短缺问题是围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关键问题,亦是大难题。农村居民点整理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农村居民点整理资金筹措、运作和监督机制,保证整理过程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以及资金的高效利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2.3 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
    (1)村庄用地管理缺乏总量控制的意识
    目前新疆农村居民点用地突出的问题是人均占地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大,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在村庄用地管理上缺乏总量控制的意识,没有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的原则来供应和利用居民点用地的结果。以往多是以制定人均用地指标来控制居民点用地规模,当然这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没有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人均用地指标,即使其数量小到极为苛刻的程度,在长期的时间序列中,也会因为人口的正增长而使用地规模持续上升,直至无法控制。在198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和中心村的村民宅基地标准,每户330平方米到467平方米,由于随后出台的农村经济政策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庭院经济,各地政府主张将宅基地划大,该规定未能继续执行。随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农村居民和定居牧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当地人均占有土地的多少和少占耕地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自留地、果园可与宅基地连片划给,也可单独制定,具体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接着在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中第五章四十六条对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县级人均耕地的标准执行。这些规定的积极方面在于它考虑到了划定农村宅基地的地方性特点,消极方面在于将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总规模加以控制。在这样的政策引导下,各县(市)政府在制定农村宅基地标准时,多强调满足农民的生产需要而高标准划地。如乌苏市各乡(镇)将户均1.5亩宅基地作为标准,认为这样才能满足农户的需要;昌吉市各乡(镇)也是将户均1.2—1.5亩宅基地的为标准。这样单纯强调农民需要是无法积极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的。
    (2)农村宅基地无偿使用和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管理的制度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用地制度是形成目前农村居民点混乱无序和管理不利的深层次因素,它无形中强化了农民“宅基地私有”的心理,因此为追逐个人利益,农村圈大院、多占地现象十分普遍。说明这种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对于控制用地规模,进行有效管理是消极的,无法体现土地的真正价值。
    此外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严格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种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对控制土地非法流转和防治土地资产流失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不允许土地自由流动,造成一些土地人为闲置,而急需土地的人又得不到土地,这样对解决一户多宅和闲置房屋问题是个很大限制,由于集体土地无法流转,制约了土地调整,难以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无形中制约着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实施。
    (3)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缺位
    我国农村居民点整理中的产权调整,虽不及私有制国家(地区)那样突出,但也存在一定的集体土地之间、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产权调整及利益补偿分配问题。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缺位,这种所有权难以得到体现。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一种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一种私有财产,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别人使用,即使闲置,别人也无权过问。可见宅基地主人拥有使用的权力,却没有合理使用的义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来限制农村宅基地的闲置,这样大量旧宅基地的闲置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如果不明晰产权关系,不仅不利于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的开展,而且会给农村居民点整理后留下各种各样的权属纠纷,给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4 惜土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惜土意识淡薄,对旧村改造、盘活宅基地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新疆人少地多,很多旧宅基地区位条件差,整理后效益低。因此农村居民点合理用地的意识不强,压力不够,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另外一些村干部也受“盖栋子不容易”思想的影响,无限度满足建房户要求,对旧房怎样处理不作追究,任其自然处理,这便给违法圈占土地者一个可乘之机。
    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受传统思想束缚,加上几千年遗留下来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多数农民乐于单家独院的建房方式,并以多建房为荣,对联建形式还不能立即接受。由于农村长期实行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加上绝大多数村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不了解,人为占有已有的土地私有观念比较普遍,所以许多农民在住上新房的同时,却保留原有的老房子或占有原来的宅基地,造成有屋无人住的空房现象,而就是这种宅基地私有观念的作怪,农民往往不按已制定出的村镇规划要求合理用地。农村住宅建设乱占滥建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对土地的留恋影响了农村居民点的变化,也影响了村镇规划的实施及村庄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样便形成了目前新疆农村居民点村落分散零星、占地多的格局,未能集约合理使用土地。
    2.5 用地管理不严,执法不力
    缺乏法律、科学依据和经济制约手段。中央减负通知下发后,停止收取农村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不能到位,不少农村宅基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面积不准确,资料不规范,而且宅基地变更登记工作不够及时,并未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这样也就无法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另外对农村建房用地虽有具体规定,但缺乏日常监督约束机制。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有些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人员并未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房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有的由于市局不能直接管理,导致宅基地管理责任大部分落在村领导班子的自觉程度上。一些领导班子力量强、目光长远的村,能够自觉加强宅基地管理,出现问题较少,而且出现问题后,能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在领导班子力量不强的村,对村民乱圈、乱占、乱建现象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不问,最后造成全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用地无法控制。
    2.6 农村居民点规划滞后
    谈到规划,人们往往与城市联系在一起,而忽略了农村规划。由于过去不重视农村规划,村庄发展建设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农村居民点建设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热的掀起,规划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使得逐年新建的房屋层差不齐,宏观景象差,使得村庄治理、旧村改造工程也无法很好的进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规划的重视不够,宣传不到位
    由于政府对农民建房的管理缺乏利益回报的吸引力,因而规划部门只注重城市规划,而忽略农村规划。有部分乡村干部对规划的认识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农村居民点规划可有可无,并不是急需之事,因此对此并不是积极投身工作,导致居民点规划滞后于农村经济建设。从实地调查结果看,对农村居民点规划的宣传不到位,大多数农民不了解规划的含义及意义,认为村庄建设不需要规划,任其自然发展,自行建设,加上许多农民由于文化素质低,农民建房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行为,农民建房各自为政,院与院之间留有狭缝,互不相连,建筑群体空间混乱,以致房屋造型五花八门,布局七零八落,宅基地面积大而不实用,卫生状况差。有的村民为强占较好地段——沿路或在平坦地建房,不惜侵占耕地,结果在村与村之间的交界处留有很大空闲地,村内多断头路。相当一部分宅基地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久而久之便形成“空心村”或“村外村”,进一步给实施新的村庄规划造成困难。由于宅基地布局散乱,村庄内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无法统一集中建设,村内群众行路难、通风难、排水难、电力电讯接收难,村容村貌是“脏、乱、差”,这给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了困难。
    (2)现有部分规划的不科学不合理
    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说明,长期以来缺乏持续、科学普遍的规划对村庄建设进行指导,是导致目前农村居民点用地出现种种弊端的重要原因。根据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建设处提供资料,在80年代初期,部分村庄做过规划,但因以后的农村经济政策变化,没有贯彻实施。90年代末,新疆农村居民点规划工作只在极少一部分乡镇进行,但由政府组织、专业部门编制的村庄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几乎没有。这种没有专业规划部门参与编制,没有从乡域全局上对村庄布局和发展做出安排,而是就村论村,技术水平比较低。据调查有的乡镇所测绘的村庄居民点用地现状图,没有将农户宅院和院墙、院界标绘清楚,从图上无法反映出村庄道路系统,从而不能了解村庄用地现状布局,这样的规划在实施中又怎能不遇到很大困难呢?
    (3)农民意愿与参与被忽视
    目前进行村庄规划多由“外来”专业人员承担或协助完成,他们生活在城市之中,虽拥有专业知识,但一方面由于规划学术界长期以来对村庄规划缺乏深入系统研究;另一方面要了解村庄情况,需要艰苦深入的劳动,而且他们在完成编制任务后即离开村庄,从此不在介入规划实施过程,而村庄发展又具有强烈的不定性,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新问题,很难在请到他们,而村庄自身规划管理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这样造成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脱节。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当地农民群众的参与,农民不知道外来专家到村内都做些什么,所以专家们对问题的界定及发展推荐可能根本就不是目标群体(农民)的需求,最起码不是他们的最优先需求,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就很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甚至对已制定的规划不认可。
    3 对策建议
    3.1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宅基地超占部分有偿使用制度
    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管理的一种主要经济手段,同时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可作为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资金来源。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地租和地价理论,客观依据是我国存在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对宅基地超占用地有偿使用,收取超占费,旨在以经济手段强化农宅管理,规范用地行为,与增加农民负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不违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管理农宅的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可考虑把多占集体土地纳入有偿使用轨道。从理论上讲,因建房多占集体土地属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从政策上讲,中央十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从现实情况讲,面对多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大多无法拆除的实际问题,只能用有偿使用来解决多占集体土地所引发的分配不公。从发展观点来讲,通过对超占集体土地有偿使用,一是可督促所占旧房及早拆除和不再多占集体土地,二是通过收费可积累整理所需资金,如作为旧村改造启动资金,加速旧村改造步伐,既可节地,又可改变旧村面貌,为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创造经济条件,一举多得。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不符合农村居民点规划的建房一律不批,新建房必须和旧村改造结合起来,这样原来超占集体土地随着有偿使用的矛盾缓解,新建房违法户得到及时查处,居民点整理也有了启动资金,加速了整理的步伐,利国利民。
    3.2 科学规划,并用来指导建设
    农村居民点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项用地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居民点整理最基本的依据。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各项基础设施用地,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优化内部结构,可以提高各类用地的规模效益,也有利于农村居民点的环境建设。因此要重视规划和科学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居民点整理,使规划真正成为指导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龙头”,从而发挥规划在农村居民点整理中的指导作用。
    3.2.1 理清规划思路,从思想上重视规划
    要充分认识农村居民点规划规划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划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变目前农村脏乱差现象,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科学制定城乡一体化规划能有效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由小康向现代化的跨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居民点规划是实现“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搞好规划能解决农民利用土地的根本问题。
    3.2.2 编制切合实际的村庄建设规划
    (1)注重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规划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几乎所有的国外及地区的规划都强调公众参与。这一点在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非常鲜见,尤其是县乡级规划与群众关系非常密切,在县乡级规划的编制中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公众参与是公众参加规划过程,即规划区所涉及的公民参与规划过程,而不仅是指公众可以对既定方案做出反应。公众参与是编制规划方案所必需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更好的规划方案和为了便于规划的实施,在对规划方案进行重大修改时它也同样是必要的。
    (2)规划要以规模控制为主
    农村居民点规划必须以旧村为依托,优化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闲置地。规划时允许打破村民小组的界线,相对集中建设。根据新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各地情况不同,笔者认为应将传统的“时限规划”调整为“规模规划”,根据村庄近中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与现状的人均用地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农村居民点近期、中期用地规模,以此来控制村庄迅速扩张外延的趋势。
    (3)农宅用地规划采用“双控模式”
    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调整规划时,强调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的功能分区,在合理布局村庄公共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后在来配置农户宅基地。针对当前农村居民点利用中的实际占地远远超过批准面积的扭曲现象,规划中一要控制农户住房占地;二要控制晒场、庭院、附房等用地界线,并将它们全部纳入非农建设用地审批指标。这样就能在微观上控制具体的农户建房用地面积,使实际工作真正能按规划方案实施,达到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
    (4)规划编制中增加政府对农宅科学设计的规定
    以往在审批宅基地中只对其面积大小进行限制,而未考虑房屋的式样与结构等设计因素。新疆的农民住房房间面积大,房屋单间从屋前至屋后仅是一个房间,屋内摆设少,不协调,所以建议在村庄规划编制中将农户申请建房时增加农宅科学设计的规定。农房设计应类似于城镇住房设计,缩小房间面积,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农宅空间,减少土地使用面积,还可以通过推广优秀农宅设计模式,建立示范村。
    3.2.3 科学推进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置行政编制规划助理,并建立规划管理服务站,设专职规划管理、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各3—5名,实行上下垂直的规划管理体制。对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经费应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规划管理,强化规划强制性规定的执行,确保规划的严肃性。二要强化规划监察。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以各村村长作为协管员的村级规划监察队伍,形成市、县、镇、村的监察联动网络,落实规划监察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其次将规划实施情况与领导政绩挂钩,上级政府应把规划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乡镇领导干部的政绩之列,实行首长责任制,层层签订落实规划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从而促使乡镇政府采取切实得力的措施。三要进一步落实规划管理新制度,保证规划在实践中落实和实施。如规划公示制度、耕地补充核查、验收制度以及规划动态监测制度。
    3.3 政府要加强引导和组织,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整理
    由于农村居民点用地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并非国土资源部门一家能完成的工作,因此需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要积极引导并组织协作,协调国土、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和共同参与。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以积极干预和引导的方式推动村庄建设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同步。如积极扶持住房合作组织。二要加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宣传,排除思想障碍。要把关于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法律、法规、整理的范围、对象等通过广播、展板公告等形式向群众展示,公开整理规划方案,使全体基层干部和村民完全确立“土地共有”、“一户一宅”、“有偿使用”的观念。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的创新能力,使更多的干部群众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这些宣传不仅针对农村居民,而且应面对全社会,使全社会关心农村发展,抛弃落后的传统观念,以获取广大干部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支持,消除工作中的畏难情绪,使他们在整理实施过程中其到领头羊的作用,增强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为开展整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从而为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和完成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排出思想和心理障碍。三要政府要积极组织并落实。农村居民点整理涉及到整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整理人员的安排以及整理项目的相关技术问题。政府应按照有关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文件规定,把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各级政府之间要层层落实部门职责任务,最好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检查验收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把任务落实到人,将农村居民点整理重视起来,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干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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