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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三(地质灾害应急)
内容
33、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怎样划分?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1)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3)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4)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5)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6)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政方案。
35、发生地质灾害时,由谁组织抢险救灾?
答:《条例》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的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36、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怎么办?
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7、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该怎样处理?
答: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8、地质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应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传递气象信息;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39、地质灾害临灾报警信号有哪些?
答:临灾报警信号有:敲锣、敲铁盆、敲铁箱、吹哨子、放鞭炮等。
40、什么是安全撤离路线?
答:安全撤离路线是指收到报警信号后按照预先选择好的能安全转移人员和财产的路线。即安全生命线。
41、地质灾害临灾时,监测员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地质灾害临灾时,监测员主要职责是:(1)按照预先规定的方式及时报警;(2)通知乡村干部迅速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3)将灾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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