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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四(地质灾害治理)
内容
42、自然地质灾害由谁负责组织治理?
答:《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43、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谁负责组织治理?
答:《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即:谁引发、谁治理)。
44、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如何解决?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即: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是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防治的。
45、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如何解决?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4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是指工程设计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需要。
47、崩塌、滑坡、泥石流的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哪些?
答:一、崩塌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1)遮挡,遮挡斜坡上部的崩堵落石;(2)拦截,在坡脚步或半坡上设置拦截构筑物;(3)支挡,在突石或不稳定大弧石下面,修支档柱、墙;(4)护墙护坡,在易剥落边坡地段,修建护墙;(5)镶补沟缝,对坡体中的裂隙、缝、空洞,用片石填空洞,水泥砂浆沟缝等;(6)刷坡(削坡)在危石、弧石突出的嘴及坡体风化破碎地段,采用刷坡放缓边坡;(7)排水,在有水活动的地段,布置排水沟,拦截疏流。
二、滑坡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1)是消除或减轻水的危害;(2)是改变滑坡体外形、设置抗滑建筑物;(3)是改善滑动带土石性质。
三、泥石流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1)跨越工程,指修建桥梁、涵洞时,从泥石流沟上方跨越通过;(2)穿过工程,指修建隧道、明硐和渡槽,从泥石流下方通过;(3)防护工程,指修建护坡,挡墙,顺坝,丁坝等;(4)排导工程,指修建导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5)拦挡工程,指修建拦碴坝、储淤场、支挡工程、截洪工程等;(6)生物工程,指恢复植被、合理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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