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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红艳 | 2008-08-18 | 来源:内蒙古日报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从本月起,内蒙古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有效保护矿山环境,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记者17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的。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人需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与辖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存储额度根据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确定。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应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按照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到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采矿权人应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期限为3年。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采矿权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申请。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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